价格改革的渐进性
价格双轨制是从旧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一种价格制度。价格双轨制向单一的市场定价制的过渡,是建立新的商品经济体制的重要条件。单一的市场定价制就是指价格全面放开,政府不直接定价,价格由市场供求力量自发地决定,政府采取间接调控的方式来影响市场上价格的形成。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价格双轨制的存在与商品供给缺口与商品需求缺口的存在有关,尤其是与商品供给缺口的存在有关。前面还分析到,商品供给缺口之所以会旷日持久,物价上涨趋势之所以不易被遏制,不仅取决于市场不完善,而且更重要的是与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关。此外,前面也曾指出,要避免商品短缺、资源短缺条件下出现经济状况的恶化和抑制物价的不断上涨,就需要由政府采取调节措施,实行配额均衡。这样,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价格双轨制过渡到单一市场定价制并不是简单地放开价格就能够实现的。这一过渡取决于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商品供给缺口是否有所缩小?
第二,企业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否受利益的约束与预算的约束?
第三,在价格双轨制存在的时期,政府通过各种调节措施,是否有效地实现了事后的均衡,即配额均衡,从而抑制了物价上涨的势头,使物价上涨率有所下降?
这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假定只有其中两个条件而缺少另一个条件,那就表明双轨价格向单一市场价格的过渡的前提尚未成熟。在前提未成熟时就仓促地全面放开价格,必然导致经济的动荡。从效果上看。这样做反而延误了价格放开的时间,使价格双轨制不得不继续维持下来。
要知道,既然双轨价格作为一个配额均衡的措施是在商品供给缺口存在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要取消这种不符合市场原则的双轨价格,就必须使商品供给缺口缩小。假定商品供求平衡了,商品供给缺口不存在了,那么当然就不再需要双轨价格了。但要实现商品供求的平衡,无论是总量上的平衡还是结构上的平衡,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不可能设想等到某一天商品供求平衡了再来实现由价格双轨制向单一市场定价制的过渡。这是不现实的。那么我们可能做的是什么呢?这就是:在总量上,使商品的供给与需求逐渐接近,商品供给缺口逐渐缩小;在结构上,按不同种类的商品区别对待。某些商品的供求缺口缩小后,已经接近于基本平衡的状态,那就表明这些商品的双轨价格可以取消;如果某些商品的供给缺口仍相当大,那就表明取消双轨价格的条件尚未成熟,双轨价格应当继续保留一段时间。总之,按照商品的类别,条件成熟后,价格就放开,成熟一批,放开一批;条件不成熟的,就暂缓一缓。这样,就可以实现由价格双轨制向单一市场定价制的逐步过渡。
但无论商品供求缺口有多大,也不管有哪些商品已符合放开价格的要求,还有哪些商品不符合放开价格的要求,企业改革的深化对于价格双轨制的取消来说都是不能缺少的。正如前面已经一再提出的,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将有助于企业利用市场的价格信号来调整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使得价格放开以后企业能够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商品供给缺口较大时,只要企业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了,就可以取消双轨价格。这是因为在商品供给缺口较大时,价格的上涨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企业不能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那么价格的上涨趋势很难被抑制住;而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则所以使这种价格上涨趋势受到某种抑制,并且会导致企业设法增加供给和减少需求,以缓和供给缺口。然而价格上涨的势头究竟能否被遏制,还要取决于商品供给缺口的大小以及资源的约束程度。这就表明,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是取消价格双轨制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不是惟一的条件。
再考察一下前面提到的第三个条件,即政府采取调节措施在抑制物价上涨率方面所取得的成效。现在假定企业通过改革而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了,并且商品供给的缺口也已经有所缩小,但由于结构方面的原因,物价并没有被稳定住,而政府采取的调节措施在抑制物价上涨率方面的成效不大,那么这时仍然不可以着手放开物价。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心理对价格放开的承受力不大和财政对价格放开的承受力也不大。既然物价没有被稳定住,放开物价就等于给群众一种新的不稳定感,这将诱使群众增购商品,甚至提取存款来囤积商品。既然物价没有被稳定住,政府已经采取的紧缩措施还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那么这时放开物价就会使政府的措施自相矛盾,使政府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而物价的放开不仅会使政府的紧缩措施的继续推行遇到困难,并且还会使财政无法应付物价放开之后政府支出增加的新形势。(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对于从价格双轨制向单一市场定价制的过渡而言,都是必要的。只要我们懂得了这些,那就很自然地会理解以下四个问题:
1.在我国,由价格双轨制向单一市场定价制的过渡只能是“小步走”,即分步骤地逐渐放开价格。那种主张“一步到位”、“价格改革迈大步”的方案,不切实际,有害无益。
2.在我国,由价格双轨制向单一市场定价制的过渡只能随着企业改革的进展而相应地进行。企业改革的进度决定着价格改革的进度。那种主张在价格改革方面先来一个“突破”,然后带动其他各种改革(包括企业改革)的方案,只会使经济陷入混乱而无助于整个改革事业的推进。
3.在我国,由价格双轨制向单一市场定价制的过渡只能在物价上涨的势头被抑制和物价出现下降的趋势时才有可能实现。那种不顾客观经济形势,认为可以置社会心理承受力与财政承受力于不顾的方案,不仅会导致价格改革失败,而且会导致整个改革失败。
4.在我国,根据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政府应当继续保持价格双轨制,实行短缺商品的配额均衡。价格双轨制与商品配额均衡可能给经济带来一些不利,但与目前放开价格所造成的不利相比,无疑小得多。
每一个既研究经济理论、又研究经济改革实际的人都知道,经济改革中的最优选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这种最优选择仅仅存在于理论家的头脑里。在经济改革实践中,所存在的只是次优的选择,也就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可行的改革方案。也许,“价格改革先行”可以从理论上说得通。如果我国经济处于第一类非均衡状态中,对这一点,我毫不感到怀疑。我所感到怀疑的是这种“价格改革先行”方案在第二类非均衡条件下的可操作性。试问,在企业尚未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的时候,就把价格双轨制改为单一市场定价制,那么企业改革又怎么可能进行下去?企业改革不就停止了吗?可见,我们还是应当从现实出发,宁肯作出“先着手缩小供给缺口,着手企业改革,着手降低物价上涨率”的次优选择,而不要迷恋那种可能“论证”得很动听的“价格改革先行”方案。
[1]参看厉以宁:《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0~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