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供给与政府调节
针对着上述农业中非均衡的特点,为了增加农产品的供给,政府调节的重点应当放在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流动,以及保证农业生产者获得为增加供给所必要的要素供给之上。这些都属于价格以外和市场以外的调节措施。当然,以这些措施为主,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采取提高农产品固定价格和扩大农产品自由购销范围等措施。这只是说,根据上述的非均衡条件,政府在价格以外和市场以外采取调节措施相对说来更为重要。
可供政府选择的增加农产品供给的价格以外和市场以外的措施包括:
1.建立农产品平准基金。由政府确定列入国家用支持价格来维持产量和农户收入的主要农产品种类,当农产品价格低于支持价格时,由农产品平准基金按支持价格收购。农产品平准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农产品平准基金在经营农产品购销过程中的收益也可以成为农产品平准基金的补充资金来源。农产品的支持价格事前公布,并保持一定的期限内的稳定性,这样就可以稳定农业生产者的情绪,避免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大起大落。在目前情况下,支持价格的起点可以稍高一些。今后,即使农产品供给增加了,农产品供给缺口缩小了,但农产品平准基金一经建立,就应当长期保持,而支持价格的水平则可以随着当时的市场供求状况而调整。
2.发展代耕代收公司,通过金融中介促进土地相对集中。在农业生产者的种植与经营的积极性不高,以及农业中资源流动受限制的条件下,要增加农产品供给,必须有一支稳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队伍,因此,代耕代收公司之类的形式应得到政府的鼓励,较快地建立和发展起来。代耕代收公司由社会集资组成,它们同那些缺乏劳动力或缺乏农业生产经验和技术的土地承包家庭签订代耕代收合同,按付出的劳务收取费用,或根据实际收获量分成。代耕代收公司拥有较稳定的农业工人队伍,劳动生产率高,能在现有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大大增加产量,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https://www.daowen.com)
通过金融中介促进土地相对集中是指:建立土地储蓄银行(或土地储蓄信用合作社,或农民土地储蓄基金会)之类的金融组织,向那些不愿从事农业生产但又不愿放弃所承包的土地的家庭开办土地存入业务,支付一定的利息。它们可以把土地承包者分散存入的土地贷给耕作能手或代耕代收公司,也可以同代耕代收公司签订合同,采取分成制或按劳务付酬。这些金融组织可以通过社会集资方式而组成,土地存贷的利差以及自身经营土地的收益构成这些金融组织的利润。通过这些金融组织,耕作能手或代耕代收公司可以实现集约化的规模经营。
3.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和农业生产资料合作供应网的建立。考虑到农业生产资料的短缺和市场的不完善,对农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农用主要机械和燃料、薄膜等)的政府配额制不仅不应取消,而且应当扩大。专营制度在现阶段是可行的。政府的配额应当以目标原则为主,同时参照平均原则和历史比例原则。政府在确定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配额目标时,应当把粮食放在首要位置上,但只靠政府的配额和专营还是不够的,应当及早建立农业生产资料的合作供应网。农业生产资料合作供应网主要是指由农业生产者集资组织的专门经营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网,它们既受到农业生产者的监督与管理,又能更好地为农业生产者服务。
以上就是政府可以采取的增加农产品供给的措施,它们也可以同提高农产品价格等措施结合起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