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需求与政府调节
为了调节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政府同样应当采取适当的调节措施,并且政府在这方面的调节重点也应当放在价格以外和市场以外。这并不是说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整等措施无助于农产品供给缺口的缩小,而是说在非均衡条件下它们不可能成为有效地缓和农产品供求矛盾的主要措施。至于政府对某些重要的农产品的配额,在短缺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仍是可以采用的,但这毕竟不是从需求的角度来缓和农产品供求矛盾的基本措施。
在价格以外和市场以外的调节需求的措施中,可供政府选择的主要有以下三项措施:
1.以差别税率、差别利率、差别信贷额等措施来调节农业提供的原料的用户对农产品的需求量。农产品的需求者可以分为三大类。其中,第一类是企业和其他的生产经营单位,它们需要农产品作为原料。在某些农产品短缺情况较为严重时,应当尽可能使农业提供的原料的用户减少对农产品需求量,调整各自的原料结构。政府固然可以用调整农业提供的原料的价格或采取农业提供的原料的配额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但调整价格的波动面较大,而实行配额的做法对于使用农业提供的原料的企业和其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积极性是有损害的,并且这种做法并不能保证农业提供的原料的利用效率增长。因此,可供政府采用的一种做法是采取差别税率、差别利率、差别信贷额之类的措施,引导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调整原料结构,减少对短缺的农产品的使用量。原料结构的调整是需要追加投入的,但如果政府通过差别税率、差别利率、差别信贷额等措施能给那些调整了原料结构,少使用农业提供的原料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实际的利益,使后者感到仍然有利可得,那么对社会和对这些使用农业提供的原料的用户都有好处。
2.以差别税率、差别利率、差别信贷额以及有差别的外汇留成比例等措施来调节出口贸易商品结构,减少农产品的出口量。在农产品需求者的三大类中,第二类是农产品出口企业。它们经营农产品出口业务。在某些农产品短缺情况较为严重时,可以使这些出口企业减少农产品的出口量。当然,在有这种必要时,政府未尝不可以用农产品出口限额等较硬性的措施来达到这一目的,但这对于调动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不如采用差别税率、差别利率、差别信贷额以及有差别的外汇留成比例等措施,促使出口企业根据农产品供求状况调整出口贸易的商品结构,调整短缺的农产品的出口量,这样,一方面,比较容易激发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这些措施较为灵活,出口企业在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时有较大的主动权。
3.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改变居民的储蓄—消费比例,改变居民的消费结构,引导居民少消费较为短缺的农产品。在农产品需求者的三大类中,第三类是居民,他们直接或间接购买农业提供的产品。如食物,主要是居民直接购买的农产品;以棉、麻、蚕茧、羊毛等而言,其主要购买者是企业,而居民购买的衣料或服装则是以这些农产品作为原料的企业的产品,因此棉、麻、蚕茧、羊毛等等可以被看成是居民间接购买的农产品(居民对于加工食品的购买,也可以视为居民对农产品的间接购买)。要使居民减少对农产品的直接和间接购买量,除了可以采取价格调节措施和实行配额以外,政府还可以设法改变居民的储蓄—消费比例,改变居民的消费结构,包括改变居民的食物结构、衣着习惯、居住条件等。而在这些方面,政府有一系列措施可以选用,如:
(1)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率或利息率来调节居民的储蓄—消费比例;(https://www.daowen.com)
(2)政府可以开征新税来改变居民的储蓄—消费比例以及改变居民的消费结构(包括居民的食物结构);
(3)政府可以通过出售房屋或金银首饰来改变居民的消费结构,还可以采取出售企业股票,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来改变居民的储蓄—消费比例以及居民的消费结构;
(4)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促进居民增加劳务消费(包括旅游支出、文化教育支出等),以减少居民对农产品的直接或间接购买量;
(5)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信贷等多种措施,在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的情况下压缩社会总需求,从而起到压缩对农产品的需求的作用。
以上所列举的这些调节措施可以同调整农产品价格或实行配额等措施结合在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