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制度创新的关系
任何经济秩序的建立都需要用制度形式把一定的原则巩固下来。经济秩序体现在制度的成式上。这里所说的制度,有着较广泛的意义,即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所确立的制度,也包括民间约定俗成的若干规范。新的经济秩序的建立,意味着旧的经济秩序的消亡。新的经济秩序用一套新的制度来表现自己,因此,新的经济秩序对旧的经济秩序的代替,就是新的制度对旧的制度的代替。我们完全有理由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称做一系列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新旧制度的更替。同产品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品经济秩序是体现在一系列传统的制度之上的。我们不妨从政府、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说明这种体现着产品经济秩序的传统制度的特征:
1.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了适应产品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是企业的主管者。企业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政府支配,成为政府所属各个机构的附属物。企业没有自主经营权,更谈不上自负盈亏了。这一切都由一定的制度巩固下来。
2.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在产品经济体制之下,不仅市场的范围极其有限,而且市场从性质上看也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或者不通过市场进行,或者,即使通过市场进行,由于交易双方都缺乏可供选择的机会,所以市场是名不副实的。这些也体现在产品经济体制时期所建立的各种制度之上。(https://www.daowen.com)
3.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同样清晰地表明了在产品经济体制之下采用制度形式所巩固下来的市场从属于政府的关系。政府是市场的主宰者,这还不够,政府还以高度垄断者的身份直接操纵着市场,支配着市场。政府不仅从市场以外的各个方面获得了它所需要的资源,而且也从它所操纵、支配的市场中取走了它所需要的资源。
这就是用制度巩固下来的产品经济秩序。尽管这些用来确定产品经济秩序的制度是逐渐形成的,并且有些以法律形式出现,有些并不以法律形式出现,但它们足以保证产品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按照一定的方式运转。当前,要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正是需要通过制度的更替,用新的制度来置换传统的制度。无论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在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上,还是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都需要有新的制度来体现与商品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品经济秩序。如果没有这种制度创新,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无非是一句空话。因此,可以这样说,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与体现着这种新秩序的建立的制度创新是同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