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建立的困难
新旧制度的变更从来都是艰难的。这是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代表着一定集团、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制度的变更过程同时也就是利益的调整过程和利益的再分配过程。旧制度虽然早已不合时宜,但却迟迟没有消失;新制度尽管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它的产生却困难重重,这些全都与利益的调整和利益的再分配有关。当然,人们也许会提出一个疑问:比如说,以我国的情况来看,当初,50年代初期,为什么产品经济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产品经济秩序的建立比较顺利,比较容易,而80年代内,为什么商品经济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却那么困难呢?既然建立一种经济秩序就是一种制度创新,为什么50年代内的制度创新同80年代内的制度创新相比,难易程度会很不一样呢?这是很有意思的问题,应当承认,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利益调整和利益再分配因素起着重要作用以外,这里还有另外的原因。
下面,准备从五个不同的角度对50年代内和80年代内经济秩序的变更和制度的更替问题进行比较。
第一,50年代内,我国是从当时很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体制转入产品经济体制的。
正是由于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当时转入产品经济体制和建立产品经济秩序要容易些。而80年代内,我国则是从高度发达的产品经济体制转入商品经济体制的,正因为产品经济已高度发达,因此转入商品经济体制和建立商品经济秩序相形之下要困难得多。
第二,50年代内,从商品经济体制转入产品经济体制主要有赖于行政力量的运用。
历史表明,50年代内,主要依靠政府自上而下地推行一系列旨在实行产品经济体制的政策(如农村的统购统销,城市的物资统配等),使产品经济秩序得以迅速建立。而在80年代,当经济从产品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过渡时,不仅不能再依靠政府自上而下地推行类似的扭曲产供销关系的政策,而且必须让企业和农村的生产者在市场中有自我发展、自我制约的可能性,必须让市场在自然发育过程中理顺各种经济关系,这样,从产品经济秩序的消失到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只可能是一个缓慢的、自然发展的过程。
第三,与商品经济体制相比,产品经济体制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经济中存在着各种刚性。(https://www.daowen.com)
要知道,在商品经济体制之下,由于存在着完善的或接近完善的市场,不仅价格是有弹性的,从而工资、利息、租金、就业是有弹性的,并且企业本身的地位和企业领导人的职务也是灵活的、可变的。这些弹性或灵活性、可变性使商品经济体制之下的经济活动具有充分活力。然而产品经济体制与此截然不同。在产品经济体制之下,价格是刚性的,从而工资、利息、租金、就业也具有刚性。不仅如此,企业本身的地位和企业领导人的职务也都没有灵活性。企业一经建立,几乎就注定要永久存在。即使是亏损的、入不敷出的企业,除非主管部门让它关闭,否则它将一直照常经营下去。而且,即使它被主管部门下令关闭了,从企业领导人直到固定工的职务仍被保留着,收入也不可能减少,企业领导人可能是易地做官,工人则可能易厂劳动。这种刚性是一切刚性中最难以使经济具有活力的刚性,我们不妨称之为“企业刚性”。正由于产品经济体制之下存在着种种刚性,尤其是这种“企业刚性”,所以从产品经济体制转入商品经济体制的道路决不是顺畅的。这一制度创新所遇到的阻力要比从商品经济体制转入产品经济体制大得多。
第四,从制度变更前后纯利益的对比来看,由商品经济体制转入产品经济体制同由产品经济体制转入商品经济体制是不一样的。
这时所说的纯利益,是指收益减去成本之后的余额。要知道,在进行任何一种制度创新时,倡议这种制度创新和从事这种制度创新的主体(这里可以指个人或团体,也可以指政府)总是考虑到预期纯利益将大于零,否则就会认为不必进行这种制度创新。但问题在于:制度创新的纯利益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如何计算,特别重要的是,这些纯利益归于谁。50年代内,当经济从商品经济体制转入产品经济体制时,倡议并从事这一制度创新的主体就是政府,并且只可能是政府,它认为预期纯利益显然大于零,而且纯利益是归于政府的,政府可以利用所得到的资源从事自己所希望从事的各种事业。80年代内,当经济从产品经济体制转入商品经济体制时,政府仍然是倡议并从事这一制度创新的主体,或者说,在倡议并从事这一制度创新的各个主体中,政府居于首要位置。然而,这一制度创新的纯利益究竟有多大,纯利益究竟主要归于谁,政府能否通过这一纯利益的获得而掌握可以用于各种事业的资源,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只有根据制度创新本身的进程和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才能对这些作出判断。这样,对于倡议并从事这一制度创新的政府来说,在有关走出产品经济体制和进入商品经济体制的政策选择中,必然不像当初摆脱商品经济体制和建立产品经济体制时那样果断,那样敢于决策。政府的迟疑、犹豫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是难免的。
第五,再以倡议并从事制度创新的其他主体(即政府以外的主体)来说,在商品经济体制转入产品经济体制时的情况下与产品经济体制转入商品经济体制时的情况下,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所起的作用以及它们对待制度创新的态度是很不一样的。
在商品经济体制转入产品经济体制时,只有政府是制度创新的真正的主体,其他主体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其他主体(如企业与个人)只是挂了个制度创新的倡议者或从事者的名义,实际上丝毫不起主体的作用。于是在商品经济体制转入产品经济体制时,制度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简单的,一切听命于政府这个主体,其他主体由于不起主体的作用,当然也就影响不了制度创新的决策与推行了。但在产品经济体制转入商品经济体制时,虽然政府依然是主要的制度创新主体,但它已经不是惟一的主体了,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同样起着倡议制度创新和从事制度创新的作用,于是政府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多了。这是因为,在构成商品经济秩序的一系列规则中,有些是依靠参加市场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提出和实行的,市场活动的正常化也依靠企业和个人之间达成各种协议,订立各种合同来实现。也就是说,参加市场活动的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个个人都是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积极因素,而不像在建立产品经济体制时它们只是被动的一方。既然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从而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是包括政府、企业、个人都在内的所有的制度创新主体的自觉行动,因此这些主体之间的冲突与不协调也就是难免的。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之所以不像产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那样顺畅,由此也可以得到一些解释。
以上所分析的这些充分说明,在产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要建立商品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经济秩序,任务是艰巨的,时间也必定是较长的。但只要走上了从产品经济体制转变为商品经济体制的道路,经济的这一前进趋势就已经难以逆转,这一制度创新也已经势不可挡。摆在我国经济学界面前的课题已经不仅仅是论证这一制度创新的必要,而主要是分析如何才能减少制度创新中的困难,使新的经济体制、新的经济秩序的建立较为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