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五、制度创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

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作为经济调节者和管理者,固然有可能在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缓和制度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制度创新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有赖于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即使经济在摆脱传统经济体制和双轨经济体制之后仍然处于非均衡状态,即在一定时期内仍然遇到市场不完善或资源供给约束、需求约束等限制条件,但只要实现了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制度创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自然就会在交易活动中得到调整,而且这一调整的结果将是交易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因此,对市场化、契约化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是了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制度创新问题的关键所在。

为什么市场化、契约化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为什么市场化、契约化在调整利益关系中的作用是政府所不能替代的?让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第一,根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利益关系之所以能在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中得到调整,是同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建立有关的。

这里所说的公平竞争,当然具有相对的意义,因为绝对的公平竞争不仅在非均衡条件下难以实现,而且在均衡条件下也只可能是纯理论上的假设。对于我国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能够通过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而建立起相对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已经相当不错了。假定有了相对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那么除了极少数地区、部门和企业需要享受特殊照顾以外,一般而言,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企业被置于同等的位置上,起点将是公平的。那种只给某个地区以特殊的优惠,给某个部门以廉价的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以及给某个企业以价格上的照顾等等情况,将不再存在。一种政策,对所有参加市场活动的单位都是适用的。这样,即使由于竞争的结果而产生利益上的差别,那么市场活动的参加者将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对于一切参加者说来,有一个共同的利益所在,这就是彼此全都可以有较稳定的预期。

要知道,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个人行为的短期化,以至于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行为短期化都同经济前景难以预测有关。既然经济前景难以预测,那么行为的短期化也就不可避免。从参加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角度来看,在不稳定预期的条件下进行活动,最大的损失就是难以对成本与收益进行有效的估算,从而有可能错过适宜的投资机会、盈利机会,有可能在原来不应该遭受损失的场合受到损失,有可能导致经营信心的丧失。如果建立了商品经济秩序,使交易活动纳入市场化、契约化的轨道,那么随着交易参加者彼此较为稳定的预期的产生,这些方面的损失就有可能大大减少。在较为稳定的预期的前提下,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与各方尽可能减少不应有的损失结合在一起的,也是与各方通过对成本与收益的有效估算而作出合理的投资、经营战略部署结合在一起的。

第三,通过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交易成本将会明显地下降,这对于每一个参加市场的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人)都意味着预期纯利益的增加。

交易成本是指在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因得到市场服务部门所提供的劳务而付出的成本。除运输成本以外,组成交易成本的还有信息成本(即为取得市场信息而付出的成本)、合同谈判成本(即为订立合同而进行谈判而付出的成本)、合同履行成本(即为了使合同实现而付出的成本)等。交易成本总是随着市场规模的变动而变动。市场越完善,越发展,每个企业为取得信息和订立、履行合同而付出的边际成本就越少。换言之,平均每个单位产品所担负的交易成本,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完善而呈递减的趋势。如果交易活动不采取市场交易的形式,而在市场外进行,或者,如果交易活动不采取契约的形式,从而对于交易双方都不具有约束力,那么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为此付出较多的交易成本。这不仅对参加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是直接的损失,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十分不利。这是因为,交易成本的不断下降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因素之一,而在经济增长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格局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要比在经济停滞和国民生产总值不变的格局中容易得多。这就是通过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而降低了的交易成本对制度创新各个不同主体的共同利益。(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在交易活动市场化、契约化的条件下,只要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只要财产关系明确,那么单位投资的平均收益率就会有逐渐接近的趋势,这也是调整制度创新不同主体的利益的途径之一。

用静止的观点来看,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制度上的安排或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各个不同的制度创新主体之间在利益分配方面可能会有所冲突,甚至每一方都认为自己的利益较少,认为另一方的利益较多。这种冲突是难免的,但在静态的经济环境中,除非通过政府的某种经济调节,把这一方的一部分利益转移给另一方,否则很难调整利益关系。然而,如果真的按这种方式进行利益的调整,肯定又会产生新的矛盾,使另一方不满意。但用动态的观点来看,那些利益的矛盾是会在单位投资的平均收益率趋于接近的情况下渐渐缓和的。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将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也就是促进平均收益率的接近,这对于各个制度创新的主体来说,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当然,在交易活动市场化、契约化的条件下,不同投资者的收益差别始终存在着,而且收益的差别还会扩大。试问,这与前面提到的单位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有接近的趋势这一点是不是抵触呢?为什么一方面认为单位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有接近的趋势,另一方面又认为不同投资者的收益差别会扩大呢?其实,这是不抵触的。

当我们说在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的条件下单位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有接近的趋势时,这是就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包括资金的自由转移)所产生的成本一体化、价格一体化、收益一体化的总趋势而言的。

当我们说在交易活动市场化、契约化的条件下不同投资者的收益差距会扩大时,则是考虑到新投资机会的出现和被利用、新产业部门的兴起、新技术的应用、新市场的占领,以及新的经营管理方式的推行等等所导致的结果,这与单位投资的平均收益率的接近并不矛盾。在许多场合,这两种情况代表了一个过程的两个不同阶级,即在不同投资者收益差距扩大之后,有一定的滞后期,然后进入收益一体化的阶段。而当单位投资的平均收益率接近时,又会有新投资机会、新产业部门、新技术、新市场、新经营管理方式的出现,于是再度出现不同投资者的收益差距扩大。

经济运动的过程基本上是按这种顺序进行的,因此一方面,制度创新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在交易活动市场化、契约化条件下有可能得到缓和(这正是单位投资平均收益率趋于接近的结果),另一方面,各个不同的投资者会因新投资机会的出现和被利用等等原因而拉开收益的差距。但正因为这种收益差距的扩大是同新投资机会的出现和被利用等联系在一起的,从而体现了市场竞争及其所造成的结果,体现了某种程度的公平性,这一结果一般说来会被参加市场活动的各方所承认和接受。而且,在市场活动中,只要建立了经济秩序,只要竞争是比较公平的,那么任何一个投资者都可以利用新投资机会,得到追加的利益。这种获得追加利益的可能性也有助于减少因收益差距扩大而引起的心理的不协调。

以上从四个不同的方面分析了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契约化在调整制度创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中的作用。这四个方面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说明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非均衡条件下,既然制度创新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而政府在调整这些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又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应当主要依靠市场本身来对各方的利益进行调整,使彼此的利益冲突有所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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