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缓和制度创新的利益冲突方面的作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四、政府在缓和制度创新的利益冲突方面的作用

尽管政府作为商品经济新秩序建立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主体之一,并且是最重要的主体,但在缓和制度创新的利益冲突方面,政府不仅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且也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这是由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

前面已经指出,在商品经济体制之下,政府作为管理者,起着调节经济和管理经济的作用;政府作为所有者、投资者,起着保护、占有和运用国家资产的作用。除此以外,政府作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也就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负有协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的责任。三者利益不一致时,政府要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这种不一致之处加以协调。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国家利益可以代替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也不等于说政府可以运用有损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方式来增加国家利益。政府在缓和制度创新的利益冲突时,必须从兼顾三者的利益方面着手。

政府在这些方面究竟可以发挥多大的作用?关于这一点,需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总的说来,政府的行为是非理想化的。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毕竟有限,政府对实际情况的判断不一定与事实完全相符,政府还难以控制经济生活中若干意想不到的事件的发生,再加上政策效应本身的滞后性和微观经济单位的预防性措施的作用等等,这都不能不影响政府在缓和制度创新的利益冲突中所作的努力,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兼顾决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设想和努力就能完满地实现的。但即便如此,政府在这些方面的努力依然不能放松,政府通过自己的努力依然可能在缓和制度创新的利益冲突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这将通过以下途径表现出来:

1.与建立商品经济秩序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巩固下来。尽管这些制度创新在一定时期内有不完善、不成熟之处,但有制度优于无制度,有法律、法规可依优于无法律、法规可依。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多方面听取意见,择其善者而采纳。这些法律、法规应当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共同体现。(https://www.daowen.com)

2.在制定与建立商品经济秩序有关的法律、法规之后,即使法律、法规本身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体现,但在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却有可能忽视某一方的利益,从而造成制度创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政府应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使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被有效地维护,使商品经济秩序得以在三者利益趋于协调的情况下建立起来。

3.政府所采取的经济调节手段不仅有维持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而且也有保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缓和三者之间在发展商品经济和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就是保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内容。因此,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在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避免三者之中的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也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作用。

4.在制度创新中,制度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指实际利益的冲突,而且也包括相对利益差距的扩大所引起的心理上的不协调。这就是说,三者之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企业或个人)如果感到自己所得到的利益没有另一方那么多,或者感到自己的利益的增长幅度没有另一方那么大,它就会认为自己是吃亏的一方,是受损失的一方。这种心理上的不协调在商品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是难免的。任何一项制度创新都不可能使所有的受益者得到的利益完全相等,于是就难免引起某些方面的埋怨和抵触情绪。针对这种情况,政府作为高层次的经济调节者、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应当从思想教育工作、宣传工作上着手,使各方对于相对利益及其差距问题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以减少心理上的不协调。应当承认,政府进行这些教育、宣传要比不进行教育、宣传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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