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与法共天下
这种王与贵族共享共治的政体结构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中世纪的法律体系。换一个角度来说,当时的法律体系,就是维护这种既有秩序的。这一点在过去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导致我们无法抓住王权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长期以来,一谈到中世纪王权与法律的关系,很多人条件反射式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王大于法还是法大于王?这样提问的背景,是学界一直在专制与法制这个二选一的框架内回溯中世纪的历史,认为王在法下或王在法上是几乎唯一值得关心的、有意义的问题。实际上,不论判断对错或如何进行解释,以“王与法谁大”作为王与法关系的基本问题,这本身就是斗争思维下的产物。这种观念强调王与法律矛盾的一面,甚至认为矛盾与冲突是双方关系的基本特征:王权的天然倾向就是突破法律,为所欲为;法律是国王不愿接受的规则与束缚,是贵族与“人民”争取权利的武器,法律的基本任务就是把王权“关进笼子里”。“王在法下”意味着法律的胜利,王权专制的失败,进而可以解释后来的很多发展。就中世纪英国而言,“王在法下”是长期以来对这一关系最主流、最有影响的概括。
应当说王与法的这种矛盾当然存在,有些时候还相当尖锐,推动着英国社会的演进和变革,以“王在法下”描述双方关系的某种特征在一定语境下也不无道理。但是,如果我们提出的是政体基本特色的问题,即什么是中世纪英国社会的基本制度、基本形态,那么这种概括就显得不无偏颇,甚至是误导性的。一谈到国王与法律的关系便主要谈王与法谁大,有些本末倒置,因为如前所述,当时的政体格局与法律性质决定了两者的基本关系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
事实上,就中世纪的基本政治格局而言,“王与法共天下”才应当是王权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王与法互为鱼水,谁也离不开谁。
法律维持王权的功能很少被人强调。事实上我们只要注意一下中世纪英国的法律体系,就会发现维护王权是其首要任务。正如梅特兰所指出,位居各种犯罪之首的是重叛逆罪(high treason)。(18)著名的《1352年叛逆法令》对什么是叛逆罪进行了界定:(https://www.daowen.com)
当任何人尝试或图谋杀死国王、王后及其作为王储的长子时;当任何人冒犯王后、国王未嫁长女,或作为王储的国王长子之妻时;或在王国境内发动对国王的战争,或支持国王的敌人,即经与其地位同等者证实在王国境内或其他地方为国王的敌人提供援助或便利时;任何人伪造国玺、玉玺、货币,或将假币贩运入境;任何人杀死大法官、财政大臣、国王民事法庭或王座法庭法官、巡回法庭法官或其他正在其职位上履行职务的其他法官。(19)
可以看出,《叛逆法令》不但是保护王权的,而且保卫的是“现任”的国王个人、他的家庭和所有为他服务的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令是由议会下院提出,上院批准,最终得到国王批准的。它的目的之一是限制国王对叛逆罪名的滥用,可以想见在此之前这一罪名可能是国王更加便利的武器。实际上这部法案在限制国王使用叛逆罪时也并不奏效,(20)结果使叛逆罪成为在思想和行动上都对臣民形成威慑的统治工具。在爱德华四世时期有过这样一个神奇的案例,一位父亲看着国王的画像对孩子说只要不哭不闹就让他继承王位,被判叛逆罪。(21)叛逆罪比可以判处死刑的杀人、抢劫等“重罪”更为严重,面临死刑和罚没财产的最严厉惩罚。
在日常的政治生活中,王权以法律体系为工具维护王国既有秩序,也维护着自己的权威和利益,特别是在中世纪英国这样行政体系相对不发达的国家,王权的实施途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特别是由各级国王法庭构成的司法体系,有学者称之为“司法治国”(22)。法律体系则因王权的支持和推动而日趋完备,修正着社会生活中有违“正义”的现象,塑造着国王作为公正的给予者、秩序的捍卫者的形象。在这样的体制下,“王与法谁大”这一问题,只能是在对未来君主的教育中,或者社会出现极度危机的情况下提出,而不会是困扰日常生活的主要问题。对于生活在当时的人们来说,王权与法律几乎是同一概念,意味着权利和秩序。比如在上述的《1352年叛逆法令》中,除保护国王及其家族外,其保护的范围其实也兼及整个王国的贵族和有产者。该法令规定,奴仆杀死主人、妻子杀死丈夫、教士或僧侣杀死自己的主教或修道院长,都是叛逆罪。(23)
总之,即使以现代的眼光回望中世纪的国王与法律,两者也没有天然的矛盾。在当时的法律体系所维护的秩序中,国王是最大的受益者,他当然是法律最热切的维护者。贵族和一切有产者因为其权利与地位的合法性基于王权体制,因而也必然是这样的法律体系的拥护者和获益者。当然,法律有其自身的稳定性和发展逻辑。随着时间推移,无论是上古良法还是国王立法,都不可随意打破,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作用日益凸显。不过,至少在中古时代,王与法互相依存的基本关系应当是没有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