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有限”的有限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王权有限”的有限性

需要指出,上述几个特点并没有塑造出一个为所欲为的中世纪君主制度。在中世纪英国的政治文化中,“王权有限”是毋庸置疑的。贵族、法律、议会、共同体、教会等各方面,在与王权合作为主的同时,都可以从各自角度形成对王权的牵制。这些方面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本文不打算对诸方面再加赘述。在此仅从总体上对“王权有限”提出几点认识:

首先,中世纪的“王权有限”,主要局限于思想层面,制度性保障有限。换一句话说,当时对国王权威和权力加以规范的各种努力,主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国王应维护正义,否则遭神谴失民心,都作为一种理念被传递。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王和主要政治参与者都会心存敬畏,心系臣民,不越雷池。其理想状态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24)但问题是,当出现国王不按常理出牌的情况时,当时的体制是缺乏应对办法的。换句话说,当时没有限制和反抗国王的“体制内”合法途径。中世纪的英国人也认识到这一点,也进行过尝试,但都因不符合那个时代的基本政治理念而失败。其一是1215年版《大宪章》的第61条。当时在内忧外患之下,约翰王被迫答应了贵族提出的很多严苛的条件。其中作为“保障条款”的第61条中设计的贵族25人委员会简直可以称为君主立宪制的先声。委员会可以采取除伤害国王身体之外的一切措施逼迫国王改正错误。(25)然而,当战乱结束,社会秩序基本恢复之后,这种激进或超前的措施自然失去了生存空间。1216年版《大宪章》就把这一最激进的条款抛弃了。1258年部分英国贵族发动政变,其纲领《牛津条例》中也设置了代王执政的15人委员会,国王仅剩名义上的地位。(26)但运动失败之后,这些尝试同样被抛弃。此后中世纪英国再无类似的制度性尝试,限制国王只能主要是一项教育事业。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求助于体制外的反叛。

其次,君主纳谏是与贵族合作共治的表现,以“建议权”限制王权的可行性有限。由于制度性约束的捉襟见肘,中世纪的人们更多地致力于敦促国王“纳良谏”。建议被比作缰绳,恰当的使用可以避免君主落马。但是,中世纪作家们最后都不忘提醒,纳谏的目标是决策,而决策的责任(或)权力属于国王。听取建议后,国王要说出其个人的意见并安排实施。在这一过程中,国王的个人意志扮演核心而关键的角色。虽然勇纳良谏是以美德统治的必须要求,但国王同时也需要保持自身意志的完整性与独立性。所以国王必须能够“合众意为一”:“公共政策”只能在既单一又有代表性的基础上才称得上“公共”。公共政策不可能从建议中自动生成,国王必须选择,也必须只有国王来做选择。即使他只是重复了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的建议,也必须明确,这是国王的意志,而不是他们的。因为只有国王负责为整个政治体代言。王国需要一个比任何派系或集团的声音更大的单一的声音。这是国王功能的核心,而能否成功实现这一点,则基于国王个人意志的不可侵犯性。(27)简言之,如果宣称国王必须听取某些人的建议,则可能意味着国王成为某人或某集团的傀儡,从而失去其最高权威和公正执政的基础,这动摇了中世纪王权的根本。

再次,现实中英国君主权力表现出的有限性,相当程度上来自王权的“次级权威性”。如果要寻找中世纪英国与东方君主制的一个差别,大概就在这里了。中世纪英国国王无论在国内多么“专制”,在当时的世界格局中都不能摆脱两大“上司”的束缚:罗马教廷和英王自己的领主。罗马教廷代表的“基督教国度”(Christendom)对英国王权或虚或实的支持或限制,不需多言。英王自身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作为别人的封臣的身份,也给当时的政治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这一点过去强调不够。英王的领主主要是法国国王,13世纪后又加上罗马教皇。他们是真正拥有合法的“体制内”武器来限制英王的人。而事实上他们对英国中世纪政局的塑造也绝不可忽视。这一方面将在分卷中详述。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对中世纪英国政治传统的梳理貌似仅关心“帝王将相”,忽视了大众。两点辩白:一方面,辉格史学构建的中古政治传统框架过分扩大了中古政治参与者甚至决策者的范围。近百年来的史学发展对此已加以修正。学者们用“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一词来概括当时的政治参与者群体,指出其构成主要是土地保有者。那么这个政治社会成员的数字是多大呢?即使到15世纪,英国的贵族也大约只有80—100人,其中20位左右是伯爵等高级贵族。乡绅等在15世纪大约为7 000人。(28)这便是中世纪包括议会活动在内的几乎全部政治活动的参与者。这打破了辉格史学关于中古民主实践的神话,但也反映出既有的中古政治议题都有观察面狭窄的问题。另一方面,中世纪英国在大部分时段内确实处于传统意义上的大众政治未兴的状态。作为唯物史观的拥护者,我们坚持大众在政治活动中的基础作用,虽然相关史料保存不足等确为现实的困难,但学界还是应该开辟研究领域与议题,更多关注底层的政治诉求与活动。仅举一例,英国中世纪史研究中,税收问题集中于对是否征税和税额的讨论,这其实都是“政治社会”的活动,但具体的征税活动如何进行,民众如何反制,则探究不多。这种与中国古代税收研究的错位,形成一种刻板印象,即中国古代征税决策十分武断,接下来则官吏借机巧取豪夺,民众抗税风起云涌;英国则主要在议会进行征税问题的博弈,一旦确定征税,则水到渠成,国王立刻钱袋鼓鼓。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有偏差的。


(1) [英]M.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史研究的学术系谱与模式转换——关于斯塔布斯、麦克法兰和新宪政史的对话》,《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3期。

(2) 斯塔布斯的代表作为三卷本《英国宪政史》。William Stubbs,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3 vols,Oxford: Clarendon Press,1874.

(3) Helen Cam,“Stubbs Seventy Years After,” the Cambridge Historical Journal,Vol.9(1948),No.2,pp.129—147.

(4) J.C.Holt,“English History 1066—1272,” in Alan Deyermond ed.,A Century of British Medieval Studie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38.

(5) Christine Carpenter,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C.1437—1509,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258; R.H.Britnell and A.L.Pollard ed.,the McFarlane Legacy: Studies in Late Medieval Politics and Society,Stroud: Alan Sutton Publishing,1995.

(6) Christine Carpenter,“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Before and After McFarlane”,p.176.

(7) “新宪制史”学派的代表性学者和著作包括:Christine Carpenter,Locality and Polity: a Study of Warwickshire Landed Society,1401—1499,Cambridge,1992,pp.5—13. Edward Powell,Kingship,Law,and Society: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Reign of Henry V,Oxford,1989,pp.6—9. John Watts,Henry VI and the Politics of kingship,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1—12。

(8) W.Mark Ormrod,“The Origins of Tunnage and Poundage: Parliament and the Estate of Merchants in the 14th Century,” Parliamentary History,28:2(2009),pp.209—227.

(9) 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第2页。

(10) Christine Carpenter,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C.1437—1509,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24.

(11) 代表性成果包括: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马克垚:《古代专制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余永和:《英国安茹王朝议会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https://www.daowen.com)

(12) George Molyneaux,The Formation of the English Kingdom in the Tenth Century,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1.

(13) 《1215年〈大宪章〉》,蔺志强译,载钱乘旦、高岱主编:《英国史新探:中古英国社会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49页。

(14) Alice Taylor,“Recalling Anglo-Scottish Relations in 1291: Historical Knowledge,Monastic Memory and the Edwardian Inquests,” in Andrew M.Spencer and Carl Watkins eds.,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XVI,Woodbridge: The Boydell Press,2017,p.173.

(15) 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0页。

(16) Christine Carpenter,Locality and Polity: A Study of Warwickshire Landed Society,1401—1499,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348.

(17) 有关具体阐述,参见蔺志强:《在专制与宪政之间:亨利三世时代的英国王权运作》,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页。

(18) [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6页。

(19) Myers,A.R. 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327—1485,London: Eyre & Spottiswoode Ltd,1969,p.398.

(20) 裴幸超:《1352年叛逆法令对英格兰王权的显性制约与隐性维护》,《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21) [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7页。

(22) 于明:《司法治国:英国法庭的政治史(1154—1701)》,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6页。

(23) Myers,A.R. 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327—1485,London: Eyre & Spottiswoode Ltd,1969,p.398.

(24) 蔺志强:《在专制与宪政之间:亨利三世时代的英国王权运作》,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2页。

(25) 《1215年〈大宪章〉》,蔺志强译,载钱乘旦、高岱主编:《英国史新探:中古英国社会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71页。

(26) Treharne,R.E. & Sanders,I.,J.,Documents of the Baronial Movement of Reform and Rebellion,1258—1267,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p.110—111.

(27) John Watts,Henry VI and the Politics of Kingship,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27.

(28) Christine Carpenter,The Wars of the Roses: 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C.1437—1509,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p.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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