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缔造
英国法律文明最大的历史影响就在于伴随着近代英国对外殖民的推进,英国法作为英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带到了世界各地,最终缔造了一个具有全球性影响力的法系——英美法系。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41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加入了这一法律大家族,这些国家和地区拥有35%的世界人口,它们共享英国法律文明的基因密码。
早在8个世纪之前,英国法就经历了其历史上的第一次冒险,从此,爱尔兰成为英国法的第一个海外辖区。(108)至近代,作为日不落帝国殖民扩张的结果,英国法在全世界广泛传播,在全世界留下了自己的印记:在欧洲有英国(苏格兰除外)、爱尔兰、马耳他、塞浦路斯、直布罗陀(109);美洲有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除魁北克省)、洪都拉斯、英属圭亚那和加勒比海地区的诸多岛国;大洋洲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斐济群岛;亚洲有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和中国香港地区;非洲则有冈比亚、肯尼亚、乌干达、赞比亚、马拉维、塞舌尔、索马里、坦桑尼亚、尼日利亚、加纳和塞拉利昂等国家。此外,曾为美国一度占领或统治的菲律宾以及作为美国解放黑奴的定居地而最终建国的利比里亚在其法律发展中也较多地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110)虽然如今英美的所有过去的海外领土基本都已经获得了独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仍然保留着英国法的法律思想、制度和方法的深刻印记,总体上呈英国法的一般特征。
布莱克斯通将英国的殖民地分为两类,即“移居的殖民地”和“征服的殖民地”或“割让的殖民地”。(111)前者在被殖民时文明尚处于早期阶段,因此移居者带来的普通法自动生效,除非普通法的某些规则不适合当地特定社会、经济、地理和气候条件。北美洲和澳洲的国家即属此类。后者在英国殖民前已经拥有了较为发达的文明,或已经为其他欧洲殖民政府控制。亚洲和非洲国家大多属于此类。在此类地区,原有的法律和既存的行政司法体系得以保留,英国法则在当地法律缺乏相应规则或者在英国殖民当局认为原有规则不合适的情况下,由殖民地的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依照普通法的模式填补空白。(112)
无论是在移居的殖民地还是征服的殖民地,为了使得普通法适应那些继受国的特殊条件,必然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在移居的殖民地,不同的环境也能引起普通法在它的发源国和继受国之间的分化,从而导致继受国形成在很多方面看都极不同于英国的文化,由于这一原因,这些继受国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内部具有极大的独立性,美国和加拿大就是典型的例子。而在征服的殖民地,在普通法只被部分接受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它与先前的文化传统的共存对它的实施所产生的作用。一般而言,这些继受国往往在“属人法”方面保留着自己的传统。(113)但在其他领域,英国制定法、普通法(114)都被引入了英属殖民地国家。就制定法而言,在法律所规定的继受日期之后,英国本土通过的制定法在殖民地当地并不自动生效;就普通法而言,其引入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https://www.daowen.com)
其一是通过将英国的普通法进行法典化编纂的方式实现的,这种模式导致了虽然英国的一些相应领域并没有编纂法典或者只是部分编纂法典,但其殖民地却由全面的制定法加以规定。(115)以刑法典为例,虽然英国本土19世纪的刑法典编纂运动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它成功地在其诸多殖民地实现了刑法的法典化。其中,1861年的《印度刑法典》堪称典范,使用至今,并成为其他英属殖民地争相效仿的对象。除此以外,1870年,殖民地办公室任命罗伯特·赖特(Robert Wright)起草一部刑法典,该法典经詹姆斯·史蒂芬(James Stephen)爵士审查后,也被适用于英国的西印度殖民地。(116)
其二则是通过仿照英国的司法机构、法律职业、诉讼制度,在殖民地确立处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领导下的司法体制,按照英国模式建构该殖民地的判例法体系。由于英国法的判例法的思维方式总是将规则的形成和具体的事实联系在一起,法官在为案件寻找规则并对之进行表述的时候,他所参考的规则资源并不仅限于制定法和判例,而是也可以扩及法律理论和地方习惯等,或者说,在某些案件中,法律理论和地方习惯会强烈地影响到法官对相关制定法和判例的解释。这样,法官就会将一些形式上不具备权威性的规范资源整合进自己为在审案件总结的规则中,从而使得殖民地的普通法呈现出不同于其宗主国普通法的面貌。(117)
由于上述原因,英美法系各国的法律体系并非对英国法的照抄照搬,而是表现出了开放性、适应性、多样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