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律概念与制度的独特性
英国法中有许多独具特色的法律概念与具体制度。在许多情况下,欧陆法国家的法律学者都无法找到相对应的术语能够完全恰当地表达其含义。普通法与衡平法这两个词语就是最佳例证。(106)即使是同一用词,英国法与大陆法可能也有着不同的理解。以合同一词为例,普通法以对价为其要素,由此将寄托和赠予排除出了合同法的范畴,大陆合同法显然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此外,诸如“信托”、对价、合同的相对性学说、预定违约金、“治安法官”、“侵害”、“衡平法上的转换”、“不限嗣继承地产”、“财务扣押令”等制度也都为英国法所独有。(107)
综上,经由英国独特的历史经历,英国法发展出了作为普通法传统核心特征的司法中心主义,塑造出了与欧陆法迥异的法律渊源、法律职业群体、法律分类、法律部门、法律概念、法律制度以及独特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方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