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与圣公会
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后,“政权仍然和神权联系在一起,改变的只是两者的位置:从前,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现在,上帝是国王在天上的听差”。(19)在这样的安排下,圣公会成为国王统治国家的精神工具。以前,高级教士的人选受到国王和罗马教皇的干涉,现在,高级教士的任免完全掌握在国王的手中。从经济方面看,修道院被解散后,教会的大量土地转到俗人手中。以前,受俸中层和下层牧师的授予权属于大主教和主教,现在,随着教会财产的转移,俗人逐步取得受俸圣职的授予权。到1603年,国教会9 284份教士俸禄中近4 000份被俗人控制。(20)
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统治时期,由于他们缺乏管理国家的热情,听不懂英语,不问国事。“连续两个外国国王给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带来发展的良机,内阁制由此成形。”(21)从1714年起,辉格党人开始了长达40年的执政。圣公会成为辉格党政府的保护者,拥护辉格党人掌权,维护辉格党的国家观念,同时也是控制社会下层最有价值的形式。如吉普森主教(Bishop Gibson)所述:辉格党的原则是“新教、连续执政、圣公会和宗教宽容”。(22)
圣公会的主教们支持辉格党人,不是出于宗教的考虑,而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坎特伯雷和约克大主教以及26个主教区的主教是理所当然的上院议员,但他们只是政客们的傀儡。大主教、主教名义上由国王任命,实际上由首相决定。首相将党派的利益放在首位,并利用上院权力制衡原则决定主教的人选:他们是否与辉格党的原则保持一致;他们在议会上院的影响力如何;他们对于主教区的管理能力是否足够强大。当然,首相对于主教的选择也会征求实力强大的主教意见,例如,沃尔波尔(Robert Walpole)(23)在任命主教问题上,一度对伦敦主教言听计从。
主教的职位是等级制的,其宗教和政治的重要性必须考虑,但是,主教们更关注教堂的收入以及地理位置(是否靠近大都市)。坎特伯雷的年收入为7 000英镑,约克为4 500英镑,达勒姆(Durham)为6 000英镑,温切斯特为5 000英镑,伦敦为4 000英镑,伊莱、索尔兹伯里和沃切斯特从3 400英镑到3 100英镑。(24)主教们挖空心思到收入丰厚的主教区任职,无论是为了保持主教地位,还是为了转投富裕的主教区,主教们都花费了太多的精力。他们在政治上利用上院议员的身份,支持对自己有利的党派或者个人,从而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在选举中,主教们为党派服务是必须履行的责任,当党内不够团结,甚至出现分裂时,主教们的选票对于政府有特别的重要性。在1734年的选举中,纽卡斯尔公爵要求韦克(Wake)大主教、霍德利(Hoadley)主教、舍洛克(Sherlock)主教和吉普森主教对苏塞克斯(Sussex)的教士们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尽其所能为公爵的候选人服务。
主教的收入取决于主教区的经济状况,富裕的主教多少可以顾及下面的教士,但是收入少的主教则要盘剥其他的圣职人员,比如受俸牧师和富裕的、有固定收入的牧师。圣公会的高级教士和底层牧师的收入原来就存在鸿沟,这是国教会的一大弊端。18世纪初,英格兰10 000个受俸牧师中,6 000人的年收入不到50英镑,1 200人在20英镑以下。(25)低级教士收入少是惯例,他们不得不依靠主教的施舍或者富裕的赞助者。教士们为了提高本教区高级教士的政治地位,不得不屈从于世俗的诱惑,忽视神圣的责任。(26)
主教们向政府妥协,在丧失主教会议权力的同时,又失去了管理和控制中下层教士的权力。主教会议是圣公会的最高管理机构,通常由坎特伯雷大主教和约克大主教召集所有的英格兰主教区的主教们,讨论决定教会的事务。在16世纪和17世纪初,主教会议非常活跃,其负责处理教堂的牧师、其他的宗教问题以及平息人们的抱怨。在复辟时期主教会议拥有决定教士津贴的特权,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700年。随后,由于政府管理范围的扩大,低级教堂和大教堂甚至对大主教的权力展开争论,他们认为在政府眼中,主教会议已经一文不值,这是因为英国议会取得了对教士、礼拜仪式以及教会纪律的决定权。18世纪初,主教会议再没有开过,主教们各自为政,彼此之间几乎不再沟通,主教失去基层教会的管理权成为必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12 000个教职中,主教直接控制的只有1 500个,大多数职位掌握在乡绅和市镇选举团的手中,基层教会成为地方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https://www.daowen.com)
圣公会过分依赖政府,主教们为了私利不尽应尽的责任,其结果是“教会的祷告放松了,教堂也年久失修了,圣事也不按时遵守了,主教和牧师沉湎于世俗事务,忽略了其宗教的职责”。(27)如托克维尔所述,教会不可为取得它不应有的政治权力而放弃自己的正当的宗教权力;宗教应当把它的王国建立在人心向往的永生愿望上,若宗教与某个政权结盟,就会陷入权力纷争;宗教经营的是安慰和希望,而不是政治权力、控制和利益。(28)
由于圣公会的现状,英国不同的宗教派别、不同意识形态、不同职业的有识之士开始引领反教权主义的潮流。值得注意的是,18世纪的反教权主义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世俗化,而是为了清除几个世纪不断增加的教士腐败。(29)首先,一些自由主义思想家和激进主义者认为,圣公会教士破坏了基督教,垄断了真理的解释权,变成了“自我利益”的特殊阶层。(30)这些人还将《圣经》和理性作为反教权主义的武器,认为教会个人权威的加强导致传统的颠覆;教会不是在信仰上指导民众,而是在思想上限制民众。他们将教士描绘成“造假、侵犯、骄傲、贪婪、迫害残酷的一帮人”。(31)共和主义者认为社会需要宗教,承认圣公会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对国教变成“国家的工具”持怀疑的态度。(32)
其次,“不从国教者”反对圣公会的特殊地位,反对圣公会迫害“不从国教派”,要求废除《考查法》和《市政法》。1736年长老派领袖萨缪尔·钱德勒(Samuel Chandler)在《迫害的历史》一书中指出:用世俗的惩罚支持圣公会是“绝对非法的”,必然造成两个后果:教士们变得更加富有,“人们的钱袋里每年被教会榨取的费用在80万英镑到100万英镑之间,用来支付给实行教会司法权的2万名教士”。(33)教士的权力变得更大,圣公会成为民众管理的工具。
最后,法律界的人士。大多数律师要求废除教会的司法自治,他们认为,国王既是国家最高首脑,又是教会的最高管理者,教会就不应具备任何地方的司法权,相反,宗教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英格兰所有的地区,无论是教会的还是市民的,其司法权都应赋予国王的代表,世俗法庭应高于教会法庭。限制圣公会的司法权之所以变得如此敏感,是因为在教会的司法程序中,其司法范围不仅涉及宗教事务,如道德犯罪和教会纪律,而且涉及很多世俗的问题,如什一税的征收、婚姻问题、验证遗嘱的合法性等。教会法庭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太长的时间,而且当事人还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因此,改革教会法庭被提到反对教会滥用权力和反对教会腐败的高度。哈维勋爵说:“教会法庭的专横和不公正超过了任何的不公正,必然得不到多数人的支持。”(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