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宗教立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政府的宗教立法

激进派的思想和主张不仅挑战主流宗教的地位,而且威胁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圣公会的地位,加强对人们的思想控制,查理二世时期,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被称为《克拉伦敦典章》(Clarendon Code)的法律,剥夺了非国教徒担任政府官员的权利,限制了他们自由集会的自由。

1661年《市镇法》(the Corporation Act of 1661)规定,城镇所有的官员都必须由国教徒担任,要求所有市镇官员,根据国教会仪式举行圣餐,并起誓拒绝长老派的教义。该法否定了非国教徒担任国家公职的可能,也使长老会处于不利境地。1662年政府出台《宗教划一法》(the Act of Uniformity),规定英国所有的教士都必须使用《公祷书》(the Book of Common Prayer),2 000名教士因不同意用《公祷书》而辞职。1664年的《禁止集会法》(the Conventicle Act)规定,除国教徒外,禁止非授权的5人以上宗教集会。该法案对贵格派的影响最大,因为贵格派集会人数较其他派别多,而且他们大多坚持信仰,在受到法律限制的前提下,仍然坚持集会。1665年,政府颁布《五英里法》(the Five Miles Act of 1665),规定居民必须宣誓绝不改变国家和教会的体制,拒绝宣誓的教职人员不准进入任何离市镇5英里的地方,违者立即逮捕。

詹姆斯二世时期,圣公会与“不从国教者”的矛盾无法调和,又增添了天主教的问题。詹姆斯二世是一个公开的天主教徒,他任命天主教徒在政府担任重要的职务,直接违反了1661年的《市镇法》。1687年又发表《宽容宣言》(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搁置了所有反对天主教和其他新教的法律,其目的一是恢复天主教徒的政治权利,二是为了获得不信国教的长老会、独立派及贵格派的支持。(https://www.daowen.com)

1688年,詹姆斯二世被废黜后,议会颁布《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规定:天主教徒不能成为英国国王和女王,国王不能与天主教徒结婚。同年,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奥兰治亲王威廉被议会拥戴为国王。为了缓和英国国内的宗教矛盾,稳定安立甘教的国教地位,1689年政府出台《宽容法》(Toleration Act),宣布宗教信仰自由。但是,这个“自由”是有条件的,所有得到宽容的教派必须宣誓效忠国王;接受三位一体学说和《圣经》的启示;承认《三十九条信纲》。

17世纪是英国的革命年代,40年代流血的革命没有解决国王与议会的争执,“不流血”的“光荣革命”为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使国王与议会进入一种新的权力平衡之中。不同阵营的选择、新思想的传播、战争的痛苦使英国人的宗教信仰陷入一种癫狂的状态,但是,随着新政治体制的建立,政府加强宗教的管理,强化国教会的作用。在镇压激进派后,很快终结了宗教狂躁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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