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共和思想的历史根源
英国的共和思想是在深入研究古希腊共和主义文化传统和近代共和主义思想家的过程中形成的。我们认为,英国的共和思想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是“均权”思想。即努力让全社会的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都享有均衡的权利。在国家间关系中,这种“均权”则表现为 “势力均衡”与“共同利益”。哈林顿共和主义思想的核心原则之一就是均势原则。(6)他认为,力量不均衡的地方就不可能有共和国的存在,均势是共和国的灵魂。哈林顿指出人类共同的利益是正确的理性,提倡建立在平等的土地财产之上的利益分配,进而保证均势原则的实现。休谟说,在古希腊势力均衡这一原则是有足够保障的,无需像其他时代一样添加保卫。但是,希腊的共和国经常从这一方转到另一方,这种情况不论我们称之为嫉妒性的竞赛,抑或称之为慎重的政治,效果都是同样的。每一个占据优势的强国必然会遭到一个联盟的反对,并且经常是由它原先的友国和盟邦组成的。(7)休谟认为,权利有两种类型,即权力之权和财产之权。一般被称为自由的政府即是允许其中若干成员分享权力的政府。
其次是“法治”思想。在哈林顿的共和思想中,一个“法律的王国”必然要胜过“人的王国”,这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公理,“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这种法治取代人治的政治学思想,直接源于亚里士多德和李维,在近代则被哈林顿加以肯定和继承。他认为,“所有的圆周运动都有一个中心,所以我们必须找出共和国的运动中心在哪里”,而这个中心,即每个政府的基础,就是它的基本法律。(8)哈林顿指出:“英国变成共和国的道路是确立不移而又很自然。通往自然的道路要求和平,通往和平的道路要求服从法律,而在当今的英国,法律是不能由议会制定的。但英国的议会行将成为纯粹的公众集会。为公众的集会所制定的法律虽然在一段时间里可能令人生畏或令人失望,但终究必然是公众的法律;而公众法律的总和必然等于一个共和国。”(9)明确的法律经由元老院的提议、人民议会的批准和行政机构的执行成为了共和国确立和维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其产生过程也是共和体制下分权形式的集中体现。
作为均权的有效保证,休谟的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制定。休谟认为,利害的对立是英国立法的依据。正是试图以对立求平衡,从而既实现两种力量利益的对立,又同时符合两种力量的“共同利益”。(10)二是立法的原则。休谟认为,立法应当体现希腊人的原则,即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维护每一个人的权益。休谟说,共和国的全部立法权由最大多数郡决定,而且权力平等。(11)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有产者是立法的基础。三是法律的功能。也就是通过正当的渠道、公正的形式确保每一个人的权利得以享用,并对权力占有起限制和均衡作用:一方面,法律能以公正的方式使每一个违法犯罪的社会成员受到同样的惩罚,王亲贵族犯法也可以受到“流放”之类的重罚(12);另一方面,法律又能以有效的方式限制掌权者的权力。休谟认为,法律对于权力的意义保持了英国社会体制的一致性,这就是唯独英国的自由能够保持到今天的原因(13)。
再次是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是共和思想的重要内容,也称德性共和(14),或公共的“善”,所有的共和制都要求人们追求公共的善。哈林顿在《大洋国》多次强调公民美德的重要性,他认为人性避免不了恶的一面,“吝啬是个人私利中牢不可破的性质”,(15)自利倾向是始终存在的,所以要达到公共的善,从“私人利益的泥潭中跳出来”,做到扬善避恶,就必须使每一个在民主政府下的人“不要把自己想吃的东西一把夺过来,而是要在公共餐桌上表现得克己复礼,把自己所具有的最好的一切以礼让的方式献给共同利益”。(16)
经典的共和思想中,政府平衡、公民道德和分权是基本的要素。(17)公民道德也是共和思想与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区别之一。自由主义只关注私人与公共领域的差异性。在不道德现象中关注并保护公共领域的利益,以便阻止公共领域中的剥削与腐败。(18)自由主义没有真实地将共和建立在公正和“公共的善”的基础之上,只是在不同旨趣的私人之间起着适当的协调作用。(19)与自由主义相比,共和思想中的公民道德更重视私人与公共领域的同一性,维护每一种社会力量的利益,并且与法制共同担当起对于“均权”的保证作用。公民道德需要政府建立完备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和完善,公民在法律的约束下才能成为“善良的人”,才能促进人们为共同利益而行动。公共美德的养成离不开合理的法律制度建构,法制与道德,相互补充,相需为用,从而将公民道德建设与法律建构联系起来。因此以哈林顿与休谟为代表的思想家们认为,共和必须在建立法制的同时,以正义和忠诚等公民道德来维护“均权”。“均权”并不只是依托于一种单独的法规,而是凭借整个法律方案和完整的道德系统来维系。(https://www.daowen.com)
我们认为,哈林顿、休谟共和思想的来源在于英国历史上广泛吸收来自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等民族的优秀文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英国对古典文明的吸收。英国对古典文明的吸收为哈林顿、休谟等思想家共和思想的形成提供了深厚的资源,他们的思想中不时闪现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李维的影子。最容易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加洛林时代的英伦学者。在中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加洛林时期曾经出现古典文化的复兴。那时,查理大帝特别关心王国的文化与精神生活,并努力把那些最有学问的人吸引到自己的王国里来。这些备受关注的学者大多来自英伦三岛。(20)1099年,十字军占领耶路撒冷,其后又于1203年攻陷君士坦丁堡,希腊文化大量地流入西欧。在12世纪,经院哲学走向顶峰时代,米切尔、威廉、司各脱和奥卡姆等英国人对希腊文化的传播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大约从1120年起,苏格兰人米切尔先后翻译了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论天》《论生灭》《气象学》《论灵魂》《论感觉》《论记忆》《论梦》《论长短》《动物志》《形而上学》等著作。莫尔伯克的威廉除了上述亚里士多德的大多数著作以外,还翻译了《尼各马可伦理学》《政治学》和《修辞学》等学术经典,为希腊共和思想在英国的传播提供了直接的资源。
第二,哈林顿、休谟对传统社会共和思想的继承、研究与理解。哈林顿的共和思想继承了古希腊罗马共和思想的精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以及李维关于理想共和国的设想都为哈林顿所吸收,例如“混合均衡”政体、“法治”观念等等。作为一位继承了“新罗马”传统的马基雅维利主义者,哈林顿在《大洋国》中对马基雅维利的赞扬,以及对同时代霍布斯政治学思想的批驳中,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他对传统社会,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共和思想的继承。
休谟认为,共和制首先在希腊得到了成功的尝试。根据希罗多德的看法,公元前7世纪以后,特别是吕库古在社会严重分化、贵族与平民之间冲突加剧的情况下,假托神的名义实行政体改革,从而建立了人民拥有权力的双国王制、元老院和公民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城邦共和制。(21)斯巴达“双王制”是世界政治史上极其少见的现象。无论是出自部落联盟还是由于政治集团之间的分权,都是一种均衡、民主与共和的象征。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是立法者存心利用两者的对立以维持斯巴达政体的平衡,既不要出现霸权,也不要出现衰弱。(22)他的所谓“混合政体”正是为了通过均势来达到和谐,或者说通过具有不同倾向的各种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来达到和谐,根据这种方式,各种倾向将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这样就由于有了对立的政治力量而导致稳定的局面。(23)不同的是,近代英国只是以王权的虚化来体现共和思想。另外,斯巴达元老院由28名在60岁以上的公民和两名国王组成,如同近代共和思想中的“国王在议会之中”。元老这种职务是终身制。至于元老的选举,并不是看重身份的贵贱,而是看是否受到广大民众“最高呼声的欢迎”。(24)尽管一切政策法案均由元老院提出,然而公民大会才是具有终审权和决定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正是这种早期的三权分立体现出希腊城邦共和制的基本特征,也是近代英国共和思想的最早的源头。
第三,近代英国历史进程中的共和思想对哈林顿、休谟的影响。在哈林顿、休谟的著作诞生之前,温和、教养、文明与乡村、未开化、野蛮之类的术语大多来自17世纪法国,乃至路易十四时代的法院。(25)然而,法国是一个绝对的君主制国家,而英国则体现出事实上的共和。法国的批评建立在富有人性的共和制表达和国家价值观的基础之上,这种批评来源于17世纪其他一些思想家的思想。(26)其中,尤其是莫尔、弥尔顿等人的著作中的共和思想影响较为深刻。《大洋国》曾经被休谟认为是可以与《理想国》相提并论的著作,还被誉为“迄今为止提供给公众的唯一有价值的共和国模型”。(27)正是哈林顿的这部著作给了休谟许多启发,并成为休谟共和思想形成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