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
约翰·洛克同样是一位有过牛津大学学术经历的伟大的思想家。他的自由主义思想,也是与他的人生经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是他的父亲曾经是克伦威尔军营中的军人;二是他曾长期担任莎夫兹伯里伯爵的助手,在莎夫兹伯里面临指控的情况下,洛克于1683年也被流放到荷兰。如果说,洛克的父亲给了他社会政治立场的情感倾向的话,那么莎夫兹伯里给洛克带来的更多的是直接的政治经验和理性的哲学分析。显然,洛克的自由主义学说,明显带有倾向于新生资产阶级利益的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观。
与霍布斯一样,洛克也有自己的自然状态学说并以此来构筑自己的自由主义思想。不同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意指性善的、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令人关注的是,自然法是洛克政治哲学的基石(74),也为自由主义思想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在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与自然状态对应的是自然人的自由,而文明社会中的人对应的则是另外一种社会人的自由。如果说自然人的自由与社会人的自由可以被称为自由的类型,那么同意与财产则可以被理解为自由的权利的基础和内核。同时,洛克也十分关注政府权力及其限度问题,尤其是政府是否能对社会每一个成员的个人财产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不至于出现专断的政府权力,并侵害他们的财产。尽管对于洛克自由主义核心问题存在许多看法,(75)我们的看法是,通过财产来探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关系,是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
洛克是如何看自由的呢?洛克认为,自由指的是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76)洛克论自由的逻辑起点与霍布斯相近,自然状态学说是其自由学说的基础。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不像霍布斯认为的人人自危、充满欲望和恐惧的永久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正因为如此,洛克认为,自由的来源与性质是:与生俱来和人人平等。洛克说:人们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77)他还认为,人所有这种天赋的自由,既可以在上帝那里得到支持,也可以从人的本性中找到依据,可见是具有合法性的。其原因是由于,自然法和人的理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78)
然而,洛克也发现自然状态中的自由是有缺点的: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承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两者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开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又在自然法范围内享有保护自己或他人和惩罚那些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但是由于人们留在自然状态中的情况不良好而被迫很快地加入社会,寻求托庇于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并使其财产得到保障。这种权力的转换往往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79)他还说,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80)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外一个人的政治权利。(81)可见,“同意”是人的权利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转换的桥梁。
在洛克看来,自由的价值在于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无论是自然状态还是社会状态都是如此。然而,个人权利的核心则是财产权。洛克的财产权是广义的财产权,它具有比通常意义上的财产更为广泛的意义。它不仅包括占有物、地产、财富和物品,同时也是一个包括了健康、生命、自由等含义的概念。(82)财产权不仅是最重要的,而且也是洛克在《政府论》中阐述最清楚的问题。(83)洛克认为,个人的财产权的获得必须通过正当的途径,而且必须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一方面,财产权的获得要么是通过明确的协议,如对财产分割的确立,要么是通过默示的同意;(84)另一方面,财产权的限度表现为,比如土地拥有的份额只能在他的耕作能力范围之内,我们不能拥有任何恣意浪费的东西,因为上帝没有为人类创造任何可以去糟蹋和毁坏的东西。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人拥有自我保护的平等的权利,从而让充足的同样好的共有物留给其他人,以便体现出财产权的平等和平均的意旨。(https://www.daowen.com)
在社会自由的状态之中,人类的自由依然面对新的威胁。新的威胁之一是绝对权力,这一权力的依据是传统宗教哲学中的“神权论”,否定“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原则,(85)认为上帝给予君主的就是一种绝对权力。洛克建立“同意理论”来解决绝对权力问题。新的权力威胁之二是专断权力。这一权力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且危害深重。洛克建立“成文法”,以稳定、有效的方式限制政府的权力。以成文法的分权学说来限制政府权力,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从而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权利得到可靠的保证。
在洛克的权利自由学说中,从自然到社会之间存在一条线索贯穿始终:财产权。洛克所谓的财产权,指的是个人对社会物质财富的占有。其理由是:洛克认为,由公共财产向私人财产的转换是人们享用财产权利的必要前提和历史逻辑。然而,个人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必须有恰当的途径和正当的条件。洛克主张,劳动是人们获得社会财富的恰当的途径。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与财产;而且,不同程度的勤劳会给人们以不同数量的财产。(86)事实上,在某种意义上,劳动也是产生社会差异的直接因素。洛克的财产权是有条件的。他认为,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一方面,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因此,人们应当保留一块能够供应他自己和他家属以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多余的部分重新放弃给自然的旷野;另一方面,当人们自己拥有足以生存的土地的时候,至少还要留有足够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享有这种权利。更重要的是,洛克主张,政府以法律规定财产权,土地的占有是由成文宪法加以确定的。成文法的确定,可以保护个人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不至于遭受侵害。
洛克以权利尤其是财产权来阐释自由,成功地实现了由霍布斯自我生存权利向个人财产权利的超越。这一点,不仅为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理论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更重要的是,洛克成功地建立了财产权由国家向个人的位移。也正因为如此,洛克被人们誉为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自由主义哲学家”,(87)“公民与教会之自由的精力充沛与不知疲倦的战士”。(88)他的分权学说中的“对外权”学说,更体现其英国历史时代和他个人的思想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