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国家主义的自由思想
在相当一部分思想家与学者心中,霍布斯始终是一个国家主义者,无论是以《圣经》中利维坦的形象来寻求强大的国家政权,还是以同意的方式寻求个人权利向政府或国家的让渡都体现出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然而与此同时,霍布斯事实上也在关注个人生存的状态与命运。那么,霍布斯的自由主义究竟蕴含着什么思想内容?他又是如何出现历史变迁的呢?
(一)英国自由主义思想的研究为什么要从霍布斯做起?
首先,霍布斯初步建立了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体系。霍布斯出生于平民家庭,父亲是乡村牧师,且鲁钝不学,母亲是农妇,可是霍布斯却天资聪颖,勤奋好学,15岁进入牛津大学学习,热衷于古典与中世纪哲学问题,毕业后留校执教逻辑学,先后在意大利认识伽利略、在巴黎认识笛卡尔,对他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的形成构成一定的影响。在其经典著作《论公民》和《利维坦》等书中,讨论了国家与政治哲学等问题。关于自由,霍布斯认为,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不论任何事物,如果因为受束缚或被包围只能在一定的空间之内运动、而这一空间又由某种外在物体的障碍决定时,我们就说它没有越出这一空间的自由。因此,当所有的生物被墙壁或锁链禁锢或束缚时,或水被堤岸或器皿阻挡、而不挡住就流到更大的面积上时,我们一般都说它们不能像没有这些外界障碍时那样自由地运动。但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时,我们往往就不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说它缺乏运动的力量,像静止的石头或卧病的人便都是这样。(63)可见,霍布斯的自由事实上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哲学范畴。
霍布斯在阐述了自由的含义主要与事物有可能存在的阻碍、束缚与限制密切相关之后,还论述了与自由相关的自由人及自由意志等范畴。他说:“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从自由意志一词的用法中,我们也不能推论出意志、欲望或意向的自由,而只能推论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霍布斯还提出了“畏惧与自由”“自由与必然”等范畴,以便引申出国家政治与法律对于一切行为者的自由所具有的价值与意义。
霍布斯认为,自由是国家的事而不是个人的事。他还以古希腊时代的政治哲学作为理论的依据。霍布斯说:“自由的本义如果指的是人身自由,也就是不受锁链锁禁的自由;人们虽然已经享有这种自由了,他们现在还像这样喧嚷,要求这种自由就是非常荒谬的。此外,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那么,人们像现在这样要求那种自由便也同样是荒谬的。……古希腊罗马人的哲学与历史书以及从他们那里承袭自己全部政治学说的人的著作和讨论中经常推崇的自由,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完全没有国法和国家的时候每一个人所具有的那种自由是相同的。后果也是一样,因为在无主之民中,那儿永久存在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人们既没有遗产传给儿子,也不能从父亲那儿获得遗产;对财货与土地不存在所有权,也没有安全保障,而是每一个人都有充分和绝对的自由。相互独立的国家的情形也是这样,每一个国家、而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做出本身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也就是代表国家的个人或议会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同时他们却生活在永久的战争状态中,在战场的周围,边界都武装起来,大炮指向四邻。当我们说雅典人和罗马人是自由的这句话时,指的是他们是自由的国家,这不是说任何个人有自由反抗自己的代表者,而是说他们的代表者有自由抵抗或侵略其他民族。现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但任何人都不能据此推论说,那里的个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具有更多的自由,或能更多地免除国家的徭役。不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国还是民主国,自由总是一样。”(64)如此说来,自由只是国家的事情,与个人没有关系。可见,霍布斯的自由主义学说只是他国家主义政治学说的存在形式。
其次,服从权力是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观念的基本特点。国内外学术界时常有人认为,霍布斯既然维护国王的统治,而又能维护新政权,这显然是前后相互冲突,不合逻辑的。他们说:霍布斯《利维坦》的写作过程前后发生了变化,起初他写这本书是为了维护绝对君主政体,而后来则转向了维护新的共和政体的政党。(65)确实,霍布斯首先是一个王权的捍卫者,或者如一些学者说的是一个保王党。不仅如此,他还指责那些有背信弃义之嫌疑的人。他说,当原有权力当局还在继续战斗并在其军队或守备队中发给给养时,他就没有臣服于一个新的权力当局的自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不能埋怨说,没有得到保护和没有得到当兵的生计。(66)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享用国王的薪水,就没有从事新生政权事务的自由,否则将不具有正当性。根据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可以得知,个人的主要使命是寻求生存权及其捍卫的途径,而自由则是国家的事情。
(二)霍布斯为什么会由先前的保皇主义观念转向维护新的政权?
我们认为,不能以霍布斯自由学说思想在形式上简单的转变来看问题,甚至像某些西方学者那样直接问罪于霍布斯。比如,亨利·哈蒙德认为,作为《论公民》的作者,霍布斯自封为国王的文书。可是后来,从《利维坦》看来,他的思想则发生了转变。(67)瓦尔特·蒲柏也认为,霍布斯发表《利维坦》意在向现政府献媚。(68)在霍布斯的思想背景中,自由理论的根基是自然法与道德法中的生存权或称之为自我保护的权利。霍布斯认为,自然首要的法则(自然法的基础)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的时候,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这条定律,是正确理性的指令;这是第一条法则,因为别的法则都是由此推出来的;他们是对寻求和平或自我保护的方法的说明。(69)由此可见,生存权及其保护是贯穿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的基本尺度,无论是对于国家的和平还是个人的安全都是如此。也就是说,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是一位为生存权而服从的同意论者的自由主义。
同意与契约标志着英国王权国家传统政治观念的解体。在传统的王权国家,王权与国家权力是同一回事,因此当人们将国家权力放在王权与民权之间进行讨论的时候,就意味着王权将面临着部分的让渡。当然,这一让渡是有其理性的基本法则的。霍布斯说:权力的相互转让就是契约。(70)权利转让的原因,是要凝合整个社会的个体以强化整个民族国家的力量,从而获得以抵御外国侵略、寻求世界和平为内涵的自由。
霍布斯说:“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证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他那里得来的。”
霍布斯还认为,信约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建立:一种是通过自然之力获得的,显然包括暴力手段;另一种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抗其他所有的人。(71)由于霍布斯自由学说的建立,总是以自然状态为背景,因此暴力也随之而出现在几乎所有的文字之中。尽管霍布斯认为,权力来源于自然和同意两条途径,可事实上,第一种信约建立的背景是不均等的。相反,只有在协商并且自愿基础上形成的信约才具有正当性,民众也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霍布斯关于权力的合法性及其来源的学说,具有明显的民本意识。首先,霍布斯强有力地确认英国的君主制传统,认为君主权力的继承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而反对任何权利的征服或篡夺的政治权力。他说,我真不知道,像这样明显的一条真理,近来为什么这样不被人注意,以致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在一个君主国中,原先君王的主权是从六百年王统中获得的,唯有他被称为主权者,每一个臣民都称他为陛下,毫无疑问地尊他为王,然而他却不被认为是臣民的代表者;代表者这一称号竟然毫无疑义地被认为是君主命令人民派来呈递请愿书、并在君主许可的条件下向他提出咨议的那些人。可见,霍布斯确实对英国君主制传统、对王权充满敬意而一往情深,事实上是认为,只有王统权力的继承才具有合法性,而诸如威廉征服或克伦威尔政权等是否具有合法性,那还是另外一回事。
然而,由于生存权是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根基,因此在克伦威尔掌握了国家权力之后,霍布斯又希望民众尊重并服从新的共和国政权。他说,当一个人被俘虏或处在敌人的权力掌握之下时,而这又不是他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他对法律的义务就终止了。因为他必须服从敌人,否则就会丧生,于是这种服从便不能成为罪恶。因为当法律的保障不起作用时,任何人都不会受到约束,不得运用自己所能运用的最上之策来保卫自身。(72)这样,在王权与议会权力之间,霍布斯便以国家与民众的和平目标——生存权架起了桥梁。
霍布斯的自由思想以英国革命过程中王权的失落到共和国的诞生为依据,其学说的建立确实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不仅如此,他对古希腊政治思想的运用也体现了其学说的深厚历史渊源。自然、道德、继承、征服,契约、服从、同意及让渡等,都是体现霍布斯自由思想及权力限度的学术范畴。这些范畴大多得益于古希腊哲学与政治学著作的支撑。首先,霍布斯以人性论以及以人性论为内涵的自然状态学说为出发点,根据古希腊时代流传下来的自然法观念,作为建立自己自由学说的内核和诸多自然法则。其次,霍布斯的唯物主义世界观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西方学者们认为,霍布斯是近代英国唯物主义思想家的鼻祖。(73)事实上,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思想的形成主要是受到伽桑迪的影响,而伽桑迪的思想则又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德谟克利特。再次,霍布斯以和平生存作为自然法的首要法则显然来自古希腊时代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的传统;至于霍布斯在《论公民》中阐述的诸多法则与违背法则的放纵、骄傲、残酷等诸多现象,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找到依据。还有,霍布斯在《论公民》与《利维坦》中讨论的三种政体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已有详尽论述。正是基于古典时代以来深厚的历史文献的考察与英国革命现实的社会基础的研究,才形成了霍布斯以和平生存为旨归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霍布斯自由主义学说的建立,既有利于公民自由权利的维护,同时由于“同意”的普遍建立,客观上也有益于新生政权对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霍布斯要求所有义务建构在“同意”基础之上,既说明他是一位自由主义者,同时也说明他是一位同意论者。但是,作为所有义务基础的同意的普遍存在,却有着维护国家统治者利益的效用。可见,霍布斯的自由主义依然具有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寻求妥协的性质。霍布斯为他的所谓忠诚问题曾经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他的国家主义、人本主义和宪政主义的历史哲学则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