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主体
《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主体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3.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4.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纳税所得地域范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应税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https://www.daowen.com)
(五)免税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证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六)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