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例:张某某等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
基本案情: 2017年初,义乌市公安局查获,被告单位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菲公司)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决定,于2016年底以来,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生产假第990446号“Vaseline”、第212780号“MAYBELLINE”、第834258“M.A.C”等商标的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及化妆艺术有限公司鉴定,由被告公司生产的标有第990446号“Vaseline”、第212780号“MAYBELLINE”、第834258“M.A.C”等商标的化妆品均属于假冒。查扣案值总计40万余元。同期,张某某还伙同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楚菲公司生产出售带有“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案值39万余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与被告张某某提起刑事诉讼。
2017年3月19日,义乌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犯假冒商标罪,判处罚金21万元;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20万元;数罪(https://www.daowen.com)
并罚判处罚金41万元。认定张某某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41万元,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来源:最高检察院公布2018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