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大会手续规定1941年
一、到会各选举人须于签到簿上签名。除特别大会适用章程第四条第六款外,每一选举人须给有一投票纸,注明该选举人应有已登记之选举权总数。任何选举人于任何大会要求并依照章程第四条第六款业经证实之投票权,概不得执行,除非使用秘书长发给之正式投票纸或凭证。
二、至召集会议钟点,英国总领事依照章程为议会主席,应宣布开会,其会务进行须按工部局秘书长于“局报”或报章最近公布议会事件程序,或遵照章程第四十九条声明于会议提出之议案,但此程序如有到会选举人之多数公决得予变更。
三、拟提出常年大会之任何议案,概须于召集大会期之三整日前钞录一份送交工部局秘书长(星期日与假日除外),否则不得提出此项议案。并须于开会日暨会期前一日刋登“局报”或报章,或遵照章程第四十九条业经工部局公布。
四、对于动议通过历年年报暨账目之议案,或动议通过次年预算之议案,不得在议会时提出任何修正,除非:
甲、拟提出之修正已于大会期三整日前抄录一份送交工部局秘书长(星期日于假日除外)。
乙、对于动议通过预算之议案,所提修正直接牵涉市政费用之一种增加或削减,但无论如何本规定不得阻止遵照第六条规定提出与已照章预给通知之修正直接有关及因此发生之修正。
五、任何议案或修正除关于延会或议会程序之动议外,概须用书面方式,由动议人暨附议人签名,方得由主席提交议会,又任何事件除非由主席提交不得认为已经提交议会。
六、关于修正之手续如次:凡一议案之修正须先讨论议决后方许另提其他修正,倘一修正已经通过,则依此修正之原议案应付议会讨论及再受修正;凡修正案之修正乃不合程序,但按照第四条规定此项提议可作为原议案之新修正或已修正议案之新修正;倘再无新修正提出,则原议案或已经修正之议案应付议会表决。
七、选举人对于第二规定所指通告之任何议案,如拟在议会时提出质问,必须将拟质问各节于召集会议钟点之三整日前用书面通知工部局秘书长。(https://www.daowen.com)
八、议会之表决首次应以举手为准,倘主席不能凭举手决定权数或有选举人要求投票,则应执行投票。
九、执行投票时,选举人之票据须置放投票柜内并由主席指派检票员二人或多人,当主席确信所有出席议会之选举人皆已执行投票,应予宣布投票告终,检票员遂当揭开票柜,计算“赞成”及“反对” 之权数,将所记结果陈报主席,倘赞成与反对之权数相等,则主席于其选举人之票权外应有一表决权。
十、凡提陈议会之一切文件如已先行刋登“局报”或报章或已于“局报”或报章登载通告,声明选举人可以索取此项文件之副本者,概应认为已经在会场宣读。
十一、每一发言人应向主席陈说其对于每一问题,除非系第十二条规定所指之解释,在议会只有发言权一次,凡议案或修正之动议人于提出动议时得发言一次,其给予答复时再发言一次,惟答复时其言论须以其第一次所提或辩论时之事件为限,不得另提新鲜事件。
十二、凡发言人如认其意见有被其他发言人误述者,应有贡献解释之权,惟其解释之点须确切,其首次演说之意旨为限,不得另涉新题目。
十三、议案或修正之第一动议人或反对人之发言应以半小时为限,其他一切之发言各以二十分钟为限。
十四、任何选举人不事声辩有动议要求议题即付表决之资格,其动议如经附议应即付表决,除非主席表示异议,倘其动议获得通过则议会辩论之议案或修正应立即付表决。
十五、主席对于议会一切程序之决定应为最后之裁决,除非出席议会选举人或其代表有四分之三表示异议。
(J0211-1-00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