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译英国驻津总领事关于英推广租界内地亩转移事节略1940年4月11日

417.照译英国驻津总领事关于英推广租界内地亩转移事节略1940年4月11日

英推广租界内地亩转移事。关于贵市长函请饬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对于在推广租界内地亩转移停发临时执照一事,业经转达英大使,现已接奉训令,依下开方针商议本问题之解决。

此项要求在原则上可认为合理,临时执照应行停发亦属相宜,但因土地局与英国官宪间尚有久悬未决之某种争执,或不平之待遇,以致使情形成为复杂,现时予以祛除,似为合理。关于产权登记,无论系租界内居民所有之地,或租界外英国臣民所有之地,应予以释明。

原定在英推广租界内之地应在土地局登记一节,系属出于误信,其他外国租界当局亦经同意。而在事实上,彼等并未曾同意,其结果则使英租界蒙重大之不利,盖买地人须缴纳重费,而在其他租界之买地人则无须缴纳也。此种情形于土地局亦无利,因凡欲买地之人,皆不愿在英租界买地,盖在其他租界买地较为有利也。结果转移费亦损失矣。

(一)因此提议,在对于各租界之一致办法未曾求得以前,为土地局与英工部董事会之利益计,应将转移费减低作为临时办法。(https://www.daowen.com)

现在前俄租界内有一、二名英藉地主,曾被要求证明其产权,或将该时俄租界当局发给之地契,交换新契。惟是对于该租界之界线,或对于该租界当局,对于某特处地产,发给地契之权,倘发生疑问时,此问题应由中国政府与俄国代表在彼时解决,转移一经实行,土地局对于该租界内业经取得之任何地亩之产权,不能再问。

(二)因此提议,土地局现应承认前俄租界当局所发或所证实之地契,或转移契等,为完全充分之产权,倘土地局欲发新契时,则此项新契应附着于旧俄契之上,不纳费用。

总领事白维德

(J0055-1-00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