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为接收英、法、义租界电话局连带发生借款清偿问题圆满解决事致天津特别...

471.伪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为接收英、法、义租界电话局连带发生借款清偿问题圆满解决事致天津特别市市长温世珍函1941年8月2日

敬复者:接奉八月二日示书诵悉。为天津英、法、义租界电话局接收连带发生借款清偿问题,得以协定成立,圆满解决,曷胜欣庆。承嘱融通,应出资金自应照办,希释念为盼。此上天津特别市温市长台照。

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井上乙彦

付款书

敬启者:兹送国币六十二万三千九百三十八元六角五分整,应与民国廿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先期由本市政府暂付国币一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三元九角,合并作为下记各项之开支计。

民国卅年八月二日天津市公署与银行团为:

(一)旧交通部天津电话局借款之偿还缔结协定第二条,国币五十七万元整,所定英、法、义三国租界内电话局应负担本金。

(二)依据同协定第三、四条,应付自民国廿九年七月一日至民国廿九年九月卅日利金,国币八万四千七百九十八元二角四分整。

(三)依据同协定第三、四条,应付自民国廿九年十月一日至民国三十年六月卅日利金,国币一十三万五千二百七十四元三角一分整。

以上三项共计国币七十九万零零七十二元五角五分整,即请查收。再,应由本公署负责偿还金,共计一百零五万三千六百一十五元六角八分整。兹依定第二条规定,已将全数缴清,即希查照为荷。此致银行团代表天津大陆银行经理齐少芹台照。

天津特别市

收据

兹收到旧交通部天津电话局借款本利金通融额国币六十二万三千九百三十八元六角五分。此据。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井上乙彦台照。

天津特别市

收据

兹收到国币六十二万三千九百三十八元六角五分整,此款即与民国廿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先期暂收国币一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三元九角共合,作为下记各项开支计。

民国三十年八月二日天津市公署与银行团为:

(一)旧交通部天津电话局借款之偿还缔结协定第二条,国币五十七万元整,所定英、法、义三国租界内电话局应负担本金。

(二)依据同协定第三、四条,应付自民国廿九年七月一日至民国廿九年九月卅日利金,国币八万四千七百九十八元二角四分整。

(三)依据同协定第三、四条,应付自民国廿九年十月一日至民国三十年六月卅日利金,国币一十三万五千二百七十四元三角一分整。

此据。天津特别市温市长台照。

银行团代表天津大陆银行经理齐文炳

付款通知

敬启者:民国 年 月 日 收到国币六十二万三千九百三十八元六角五分,经于当日备函转付银行团照收,相应检同原函抄件随函送上,即希查照为盼。此致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井上总裁。

天津特别市

协定书

天津特别市(以下称市)与大陆、盐业、金城、中南、新华五银行(以下称银行团)为旧交通部天津电话局向银行团借款成立协定事项如左:(https://www.daowen.com)

第一条 旧交通部天津电话局向银行团借款,截至民国二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其数目计有期票二百六十六万一千四百九十七元二角二分、管理委员会借款三万六千八百七十一元四角一分、活期透支三十万零六千九百十一元九角一分,以上共计三百万零五千二百八十元零五角四分,及银行团担保之借款美金五万五千四百弗零五十仙。兹按附录天津电话局分别借款分担额算出清册划分如左:

一、天津英、法、义三国租界电话局担负数目:

期票国币九十万零七千三百九十六元二角八分。

管理委员会借款国币三万六千八百七十一元四角一分。

活期透支国币十万零九千三百四十七元九角九分。

以上共计国币一百零五万三千六百一十五元六角八分。

二、前项以外之各局担负数目:

期票国币一百七十五万四千一百元零九角四分。

活期透支国币十九万七千五百六十三元九角二分。

以上共计国币一百九十五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元八角六分。

银行团担保之借款美金五万五千四百弗零五拾仙。

第二条 天津英、法、义三国租界电话局担负债务一百零五万三千六百一十五元六角八分,应作一元本,由市负责偿还,惟须减去四十八万三千六百一十五元六角八分,以付讫下余之五十七万元,即作完全还清。以是以天津英、法、义三国租界电话局为对象之一切权利、义务均行消减。

第三条 市方对于前条债务,自民国二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之间应按旧利率付息;自同年十月一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六厘支付利息。

第四条 市方对于天津英、法、义三国租界电话局以外各局担负部分之一百九十五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元八角六分,自民国廿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之间,应按旧利率付息;自同年十月一日起,至由政府订立偿还协定以前,按年利六厘支付利息。

第五条 支付利息之日期定为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 本协定书应缮造同文七份,市方一份、银行团五份、见证人一份,分别收执之。

天津特别市温世珍

大陆银行齐文炳

盐业银行石松岩

金城银行杨固之

中南银行张重威

新华信托储蓄银行洪懋孙

见证人:天津陆军特务机关长山下哲夫

中华民国三十年八月二日

(J0001-3-0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