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天津特别市政府[3]为议决通过税捐调查班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事训令财政局1943年11月26...

524.伪天津特别市政府 [3]为议决通过税捐调查班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事训令财政局1943年11月26日

为训令事。案查前据该局呈拟税捐调查班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一案,业经提出市政会议第一百零一次例会议决修正通过,并将原章则呈奉华北政务委员会。政法字第三九七四号指令内开,呈暨附件均悉,当以案关税捐,据情令行财务总署遵照核议具复候夺去后,兹据该总署以遵经详加审核,查津市财政局此次接管兴亚各区征税事务,为调查税捐征收状况,彻底清查以期平衡负担,充裕库收,加派专任人员组织税捐调查班负责办理,自属正当办法,详核所拟规程及办事细则内容亦尚妥适可行。惟此次组织调查班既为剔除弊端,调整税收起见,在此实施时期,最易发生请托徇情,需索受贿等情事,拟于原细则第十三条内原拟调查班兴商民间之防弊办法,加以从严规定,以利推行而杜流弊等情,并附修正条文具复到会。经核所复洵属允当,自应照办,除指令外,合行抄发原修正条文,仰即遵照修正施行。仍将遵办情形分别呈咨备查。附件存。此令。等因。附抄发财务总署修正条文一纸。奉此,遵将办事细则第十三条条文予以修正,连同组织规程一并于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除呈报华北政务委员会并咨请经济总署备案暨分行外,合行抄发原章则各一份,令仰该局遵照办理。此令。

计抄发天津特别市政府财政局税捐调查班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各一份。

张仁蠡

天津特别市政府财政局税捐调查班组织规程

第一条 本局为调整全市税捐起见,得随时组设税捐调查班(以下简称调查班)。

第二条 调查班调查税捐种类如左:

一、房捐;

二、地捐;

三、营业税;

四、牙行营业税;

五、清洁费;

六、筵席捐;

七、牙税;

八、屠宰税(包括检验放行费等);

九、烟酒牌照税;

十、游兴娱乐税;

十一、契税(包括注册登记费等);

十二、特种营业税(现正就免课营业税向纳铺捐、营业捐各户通知改征);

十三、乐户捐;

十四、妓捐;

十五、码头捐(包括码头一切捐费);

十六、土药特种营业税(包括土店铺捐、膏店及售吸所并鸦片吸户各项执照费附捐);

十七、车捐;

十八、砖瓦捐;

十九、冰窖捐;

二十、其他兴亚各区及前特别区改称之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各区稽征处各项杂税收入。

第三条 调查班职掌如左:

一、关于现行税捐实际征收状况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现行税捐各区异同情形之调查事项;

三、关于现行税捐种目、类别、课纳标准之调查事项;(https://www.daowen.com)

四、关于现行税捐对于商民负担能力是否平衡之调查事项;

五、关于现行税捐是否合于一般经济状况之调查事项;

六、其他奉派调查事项。

第四条 调查班置班长一员,由局长呈请市长遴员派充,综理全班事务;

第五条 调查班置副班长二员,由本局征收科科长、审核科科长兼任,会同班长处理事务;

第六条 调查班置事务主任、调查主任各一员,由局长遴员呈请市长派充,承班长、副班长之命分任该管事务;

第七条 调查班置事务员若干员,由局长遴员呈请派充或就本局及各附属机关职员中遴派兼充,承各级长官之命分任内勤事务;

第八条 调查班置高级调查员若干员,由局长就本局科员以上及各附属机关重要职员中遴派兼充,承各级长官之命,分任复查、抽查及特派调查事务;

第九条 调查班置普通调查员若干员,由局招考高中或相当程度学校毕业之学员,施以短期训练后呈请派充,承各级长官之命分任清查、调查各项工作

第十条 调查班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打字员雇员若干员,承各级长官之命分任核算、缮校及编制底册各项事务;

第十一条 调查班因领导调查,得由局函请警察局调派警士;

第十二条 调查班兼职员警概不另支薪饷,但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给津贴;

第十三条 调查班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四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提请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市政会议第一百零一次例会议决修正通过。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

天津特别市政府财政局税捐调查班办事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天津特别市政府财政局税捐调查班组织规程第十三条规定之。

第二条 调查班设于财政局内,一切文件以财政局名义行之。

第三条 调查班于必要时得签请局长核准,在执行职务附近之稽征处所临时办公。

第四条 各级调查员出发调查时,均应携带调查证,于调查终了时缴销之。

第五条 各级调查员出发调查时,除局长或由班长签经局长特派调查事件外,应先划定路线,配备成组,全组同时出发,不得单独行动,并预行商调警察协助调查。

第六条 各级调查员实施调查时,须依指定办法向商民详细询问考证,态度务宜和蔼,不得藉势凌人。

第七条 普通调查员每日调查事件应填列调查表,送由调查主任核明,汇呈班长分交高级调查员复查或抽查。

第八条 高级调查员接到复查或抽查文件,应即向主管处所检取档册,详加核对,有无不符情事,再行实施复查或抽查。俟调查完竣,将查核旧档及调查经过加签说明,交由调查主任汇送班长查核。

第九条 各级调查员执行职务时,如各商户有拒绝调查情事,应妥为解释开导,设仍违抗不遵,即报告班长核办,由班长酌量情形签请局长或派调查主任处理之。

第十条 调查班长接阅高级调查员调查报告后,应察酌情形交由事务主任随时签请局长核办,但大举调查或清查之案,得按旬报告工作情形,俟事后汇总结报。

【注释】

[1]《天津市营业税征收章程(附税率表)》系1936年4月由天津市政府公布。1940年1月,伪天津特别市公署财政局营业税征收处重新印行沿用。

[2]指汪伪国民政府。

[3]该件档案的文头经由“天津特别市公署”人为涂改成“天津特别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