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为改正路名事训令工务局(丙秘贰字第379号)1946年1月24日

542.天津市政府为改正路名事训令工务局(丙秘贰字第379号)1946年1月24日

查关于全市路名改正办法一案,业据该局会同地政局等审查附具意见,经即提付。本年一月十六日市政会议第十六次例会决议,除中山、中正、林森各路作为确定外,原草案交工务局修正公布征求市民意见,再行决定。等由。纪录在卷。合行令仰该局遵照办理,具报为要。此令。

市长张廷谔

副市长杜建时

改正本市路名原则

一、规定七条干路,路名定为:(一)中山路(河北大经路);(二)中正路(旧英法租界中街);(三)林森路(旧日租界荣街、旧法租界二十七号路、旧英租界十七及四十号路);(四)张自忠路(沿河马路自金钢桥至旧英法租界交界);(五)台儿庄路(沿河马路自旧英法租界交界至小刘庄);(六)罗斯福路(旧日租界旭街、旧法租界二十一号路);(七)杜鲁门路(旧英租界十一号路)。(https://www.daowen.com)

二、城厢、河北、南市、西头、旧特二三区各地路名,均恢复二十六年前旧名。惟黄师夫坟地大街,查此坟地大街,应分别改称黄石大街、李地大街。

三、旧义租界境内路名,均改以含有新意义之名,旧英、法、日租界及旧特一区界内路名,除用人名者外,饬均以省名、都市名称之。

四、上述各旧租界及旧特一区境内路名,字尾有“道”、“路”之分,系区别经纬之意,其省名、都市名之道路,尽事实可能,按实地方位布置,藉使寻觅。

(J0090-A-0007-001-00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