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为平津两地英国营房系英国政府产业不便接收事致天津市政府电(第04237...

570.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为平津两地英国营房系英国政府产业不便接收事致天津市政府电(第04237号)1946年7月24日

天津市政府公鉴:关于平津两地英国营房应经清理委员会审查确定一事,前经本部于五月九日京欧35字第二五三号电请查照办理在案。兹续准英大使馆节略,根据中英新约第五条第一项“英王陛下之人民及公司或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现有关于不动产之权利,不得取销作废”之规定,提出异议。查天津前英租界内之英军营房,既据略称其土地之合法契据系英国政府按通常形式所保有,自应予确认有效,不必再经清理委员会之审查。惟北平前使馆界内建有英军营房之土地,依照中英条约第三条(三)项,英国政府为公务目的得继续使用。本部兹已略请英大使馆说明将来用途,拟俟获复后再行核办。至营房本身系英国政府之产业,依照条约规定,我国未便径予接收。除分行各有关机关外,特电查照为荷。外交部。(https://www.daowen.com)

(J0012-1-0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