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驻南京大使馆为天津及广州英租界资产债务估算需再请顾问事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函1946...
2026年03月28日
571.英国驻南京大使馆为天津及广州英租界资产债务估算需再请
顾问事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函1946年8月12日
部长阁下:径启者,关于华林格君六月十八日第三二三号之备忘录,其内容业于六月廿五日由贵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博士、欧洲司司长吴南如博士与本使馆参事兰姆君加以讨论。兰姆君当即将讨论结果告仆。据此,特就天津及广州(沙面)英租界、上海及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与北平使馆界之官有资产及债务问题再度向阁下函陈。查天津及广州英租界资产债务之估算头绪纷繁,责任綦重,即令有专家之协助,本使馆始终认为仅派英籍顾问一员,不足应付。爰建议对于天津英租界指派顾问三员,对于广州英租界指派顾问二员,以上名额不能再减,以免影响工作之成就。至于厦门公共租界及北平使馆界,则只拟指派顾问一员,与其他关系国家之代表共同参与估算之工作。至若上海之公共租界,本使馆拟于顾问一员外另委代表一人,此代表将有权参加一切会议,惟在顾问本人亦莅场时,该代表只可视作专家耳。上述建议,应请贵部长表示同意。
再则,本使馆始终认为关于天津及广州英租界之一切问题,应由中英两国政府或其指定代表人视作个别事件,直接磋商。而此项磋商应不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磋商之拘束。关于上海、厦门之公共租界及北平使馆界资产债务之清算,本使馆亦认为应由中国政府之代表与诸有关国家之代表双方进行磋商,不受同一地域内其他特区所磋商结果之牵制,此一意见,谅贵部长亦能同意也。
为贵我两国之利益计,对于王化成博士与毛索普爵士共同拟定之程序基则,不应有误解余地。仆深知贵部长必能同意,用敢请贵部长复函证实。所有六月六日第三五/〇一六八三号来条中所揭示之一至六各点,即等于薛穆爵士四月十六日第二三六号备忘录中六项建议之汉译。
(J0012-1-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