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战区司令长官孙连仲为平津两地英国营房接收事致天津市政府电(涛平字第316号)1946年...

572.第十一战区司令长官孙连仲为平津两地英国营房接收事致天津市政府电(涛平字第316号)1946年8月12日

天津市政府张市长勋鉴:案查平津两地英国营房在美军撤退后我方拟予接收一案。本部兹准外交部欧35四二四一号代电开,关于平津两地英军营房接收问题,本部前以该项房屋有无官有资产性质,应由北平使馆界清理委员会及天津英租界清理委员会审查确定,当经通知英大使馆在案。嗣叠准英大使馆节略,根据中英新约第五条第一项“英王陛下之人民及公司或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现有关于不动产之权利,不得取销作废”之规定,提出异议。查天津前英租界内之英军营房既准英大使略称,其土地之合法契据系英国政府按通常形式所保有,自应予以确认,不必再经清理委员会之审查。惟北平前使馆界内建有英军营房之土地,依照中英条约第三条(三)项,英国政府为公务目的得继续使用。本部兹已略请英大使馆说明将来用途,拟俟获复后再行核办。至营房本身系英国政府之产业,依照条约规定我国未便径予接收。等由。准此。除分行外,特电查照。第十一战区司令长官孙连仲。未。灰。涛。平。(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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