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前英法意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第二次中英联席会议纪录1946年12月31...

608.天津市前英法意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 委员会第二次中英联席会议纪录1946年12月31日

时间:三十五年十二月卅日下午二时半。

地点:本会会议室。

出席委员:杜建时(张子奇代)、张子奇、庄乐峰、徐端甫、陈道源、李汉元、陈锡三。

列席:外交特派员季泽晋,顾问张务滋、侯文魁,英顾问甘悌、安德铸、哈[尔]通。

主席:张代主席子奇。

纪录:吴寿岑。

主席宣读第一次会议纪录,承认无讹通过。

甘悌君对于答复委员会关于学校、运动场及医院之议案另文拟具意见,当即宣读原文,由陈委员道源译述。(原意见书及译文附后)

主席:中英条约所订多系原则,但同时亦应顾及实际与现状,只要能享受所需合宜之利益,则权力问题不必过于坚持。医院如有正当西医学士之医士与护士经管,则国籍一层似不足作为争议之点。

关于十七号路球场问题,英顾问所虑不便之处自当设法极力免除。虽然一国之运动事项固须奖励,但发展国际之运动不宜使之稍受影响,致生区别观念与一国之偏见。盖此种见解,谅非订立新条约主管者之原旨。

英文学堂问题,英侨愿以英国教育方法教育其子弟,英顾问之见解不无理由。但须注意者,中美商约已详明规定教育事项,中英商约将来谅亦有相同之规定。故本会此时对于前项之提议碍难有所变更,虽英顾问之意见对之尚持异议,嗣后仍可续行研讨。

因英文学堂及球场两问题双方之解释不同,各委员提议组织一起稿委员会,会商条文,详列委员会与顾问同意与不同意各点,以便汇集呈报全体通过。并通过陈委员道源、张顾问务滋、侯顾问文魁及英顾问为起稿委员,定于十二月卅一日下午四时会议。

第三次联席会议定于三十六年一月七日星期二下午二时半举行。

散会:下午六时。

译文

英顾问等对于委员会在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集议时,所提各项建议之答案:

一、就顾问等所知关于学校、体育场及医院等委员会所提之建议,仅涉及其将来之地位,而中国政府应予承受之有关前英工部局之义务、债务问题,当在以后之提案中讨论之。

二、委员会提出之建议如下:

(一)公学(即耀华学校):委员会认为,该校原系私立,其校址系英工部局所赠与,其最初创办费用系中国纳税人所捐献,而以后则赖地方捐税。维持委员会以为,校产应由中国政府接收,再交由该校管理委员会继续使用办理该校。(https://www.daowen.com)

(二)英文学堂:委员会谓,英文学堂应由中国政府收回,惟英侨如决定继续办理学校,则经由中国政府同意并向教育部立案后仍可利用该校校址。

(三)民园:委员会认为,民园既为本市运动场之一,自应由中国政府接收。如英侨欲利用该场地址,则其所享之待遇应与其他国住户相同。

(四)体育场:委员会对于体育场之见解与对于民园无异,即应由中国政府接收并由中国人管理。然为英侨之便利起见,管理人可指定一部分场地使适于英侨之用。

(五)医院:主席谓委员会已接受中英合办之原则,惟名誉职之院长须为一曾受西洋医学教育之合格华籍医师,而看护长亦须为华人之受有西洋教育并能操英语者。若干病床可留供英籍病人之用,但遇有不用时可供其他病人之用。

三、如将上述建议与英顾问等准备提出者相互比较(参问说帖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号),即可见双方对于中英新约第四条第四节之原旨所持之见解显有不同。顾问等以为,条约之目的为取消治外法权并将各处租界与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交还中国政府。顾问等以为,条约中并无任何条文可据而推断其有意将旧有集体、组织作具体之更改。此一观点如属正确,则英国政府有权期望中国政府完全承认英文学堂、公学、体育场及民园按照保管契约所规定之应有地位。然顾问等为副中国政府可有之愿望起见,表示愿作下述之建议,即以公学与民园交由中国管理,仅保留英文学堂与体育场仍由英人管理。

至于医院,前在说帖中于无条件下称谓系工部局之资产,惟溯其原委,此系维多利亚女皇纪念医院,乃由英侨自动捐款创建者,故英侨之公正要求应予注意。

然委员会对于条约之解释,似认为所有不属工部局资产范围之社会利益亦在应行移交之列。在此种情况下,欲依照委员会关于学校、体育场等地位之提案谋取协议直不可能,此类提案在以下五节中将再有声述。

四、天津公学:委员会之原提案为校产,应移交中国政府。查顾问等本准备建议由目前之英籍保管团将校产移交中国保管团(但以解除现有之保管团之责任为条件),故曾提议如得英政府批准并现有保管团之责任得以解除,此项移交应以中国政府指派之人员为对象,是以顾问等现已准备提出一建议,其意旨与委员会拟向中国政府建议者相同。

五、天津英文学堂:顾问等认为,英文学堂在保管契约中之地位似不容有重要之更改,故深觉惟一之办法为呈报英大使,要求中国政府承认现有之契约,但须作条文上之必要修改,其大致意义如下:

甲、应以一九四〇年九月成立之协议(参阅说帖第十二号所附之草案副本)代替保管契约第三条,该条即规定汇价补偿办法者。

乙、关于预算及其他有关以往英籍纳税人职责之事宜,应以英总领事或其所指派之具有代表性之委员会代替英籍纳税人。

丙、如必需另委保管团时,其人选应由英国总领事指定。

查英侨学校向中国教育部立案一事,除为一种必要之形式外似无任何效用可言。在另一方面言之,如按照契约所规定之协款能继续予以拨付,则保管该校之目的是否在履行,中国政府自可过问。兹建议推举英总领事为督学,渠应有权聘请胜任之人员协助其视察之工作,中国政府应接受英总领事出具之证明书,承认其证明保管之目的现正在履行为有效是也。

六、民园:英顾问等原拟建议现有之保管团应将民园移交中国保管团,此与委员会之建议可谓殊途同归,故顾问等准备附议予以接受。惟于解释外侨利用场地之权利时,应确切述明园址之过半数地亩为推广界外侨业主所捐赠者。

七、体育场:吾人如追溯此场之历史即知,英籍保管团若不能继续行使其管理权,则为一至不公平之事。此场既非前英工部之资产,亦未尝列入英工部局之资产负债表内。

此外,委员会之主张尚有事实上之困难。盖自运动之观点言之,管理者必须能为每一俱乐部或体育会准备适宜之场地,今如仅仅划出一部分场地专供外侨之用,则上述之兼筹并愿殆不可能。且夏季运动如(英国)棒球、棍球、垒球及网球等均需广大之场地。于此可附带述及者,场内主要之凉亭为一英侨赠与保管团之纪念物。

观上所述,顾问等无法向英大使建议对于该场现有之地位予以任何变更。

八、倘将顾问等关于学校及体育场之保管所提各项建议详加分析,即可见英国政府根据条约规定,虽有权要求学校与体育场地在原则上保持现状,而顾问等则已准备建议分管之办法。顾问等如此建议,其动机有二:一、彼等推测中国政府之愿望而愿予以满足,此在本文第三节中已有提及;二、彼等已将对于英侨需要之原有见解缩减至外侨在教育与娱乐上最低限度之需要,此为维持一有力之适当年龄男女侨商社会所必不可少者。谅此亦为最高签约当局之愿望也。

九、委员会在原则上虽已接受中英合办旧英国医院与隔离病院之建议,惟于答复询问时表示,医院负责人中将无英籍医师参加,且职员中亦不包括英籍护士,故按通常所谓合办之意义观之,如此办法似未可认为中英合办。

保留定额床位以供英侨之用一节,顾问等在此应伸谢意。又悉英籍医师与护士可入院执行诊治病人之任务,而由病人负担费用。窃以为上述所谓执行任务,当指院内一切设备之利用,包括施行手术之设备在内。

委员会如能建议将隔离[病院]移交英侨,则顾问等将感激不尽,良以英侨需要此种医院甚为迫切,且据闻市政府现有传染病院之床位甚多也。

十、顾问等应提请注意者,委员会于讨论民园问题时未尝提及维多利亚花园。顾问等已表示准备提出若干建议,其详已见说帖第十五号之补编,兹愿□知委员会对此之意见。

十一、关于公学(耀华)及英文学堂似应作一概括之注解。

甲、前英工部局用于耀华学校之款项较之用于英文学堂者约一倍有奇,此款由税捐中拨付,而税捐之过半数固收诸外籍业主住户也。

乙、查保管团为执行契约上规定之职权,曾一度控告英工部局而获胜诉,苟保管团非为合法业主,保管契约非为有效文件者,则胜诉决无可能。查诉讼始于一九三九年而判决则在一九四〇年,故英文学堂之法律地位乃更见增强焉。

首席顾问甘悌签

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卅日

(J0012-1-0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