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第三次中英联席会议纪录1947年1月7日
时间:三十六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时半。
地点:本会会议室。
出席人员:委员杜建时(张子奇代)、张子奇、庄乐峰、陈道源、徐端甫、李汉元、陈锡三。
列席:外交特派员季泽晋(子宽代),顾问侯文魁、张务滋,专员陈恩绂,英顾问甘悌、安德铸、哈尔通。
主席:张子奇代理主任。
纪录:吴寿岑。
报告事项:
宣读第二次联席会议纪录,通过无异议。
讨论事项:
财政问题
关于财政问题应由本委员会与英顾问逐项讨论。
债务事项
本委员会意见:前工部局所发债券确系应偿之债务,中国政府应予承认,但英顾问所拟赎还债券之一先令二便士四分之一合一元兑换价格一节,应由中国政府决定。盖上海及其他处租界发行公债甚多,关系更大,谅中国政府必可定一公允兑换价格,为债权人所可接受者。
本委员会虽认为,凡属有意义之意见均宜提出呈报,但对此事仅能将英国顾问之意见(即说帖第九号)呈请中国政府核议。
职员养老金
本委员会对此之意见:每年可由领养老金人向其所在地中国大使馆具领。应请英顾问抄具详细名单住址及年龄,俾便核查所有旧欠,将来可为照发,但不加利息。
外籍职员之要求
英顾问称,因前英工部局所用职员多系优级职务,职员订有合同,普通每四年续订一次。英顾问深觉,外籍职员要求赔偿损失一节,应付至一九四五年十月卅一日止方为公允。
本委员会意见:薪水损失之赔偿应以合同期满为限,但不得少于一年之薪额。
讨论后,本委员会同意将英顾问之提议向中国政府陈报,其提议如下:
甲、服务军役者,应付半薪至一九四五年十月卅一日。
乙、被俘者,于被拘期内付全薪。
丙、遣送回国者,被遣以前付全薪,自遣送日起至一九四五年十月卅一日止付半薪。
至于六便士兑换价,既系前英工部局职员委员会议决调整薪金所定,本委员会原则上可以承认,但须经政府核准。(https://www.daowen.com)
川资及假期薪金,虽英顾问声称彼等所建议仍须呈报英使馆,本委员会对此事不能承认。
失业赔偿问题,本委员会意见,拒绝讨论此项要求,惟英顾问拟照前述意见向其最高机关陈议。
警务人员特别补偿奖金,因前英工部局高级警官年满四十六岁或已逾此年龄者,离去其优职后不易觅得合宜职务,英顾问力持前议,对于此等警官,每可能服务一年应予以一个月之额外薪金,至六十岁时为止。
本委员会细审各该警官成绩,原则上认可予以补偿金,但以确有功绩者为限。
中国职员之要求
本委员会意见:中国职员应得薪水损失之赔偿与外籍职员相同,亦照合同计算,如外籍职员之赔偿展至一九四五年十月卅一日,中国职员与之同一待遇,但自英国人撤退后仍在敌伪管理下任事者,不能享此利益。
(附注:关于无合同之中外职员待遇问题,载于第四次会议纪录。)
英顾问则引证国际公法之惯例,所有在日本人下服务人员实系被迫使,然且有时有生命之危险,故鄙意不能因此使各职员蒙受附和敌伪之嫌,但此事自应由中国政府决定。
本委员会拟仍照所表示之意见呈报政府,但英顾问可将其建议向英方报告。
中国职员之年积金
主席:此项款额既经日本支付,虽手续不合格或给以贬值之货币,中国职员既经接受并未抗议,则讨论此问题殊失法律根据。譬如,银行存款一经提取,因币值贬价而受损失,存款人对于银行自不能再有要求。
英籍顾问郑重声称:此款仍由工部局按月由职员薪金扣存,多数有超过二十年者,故其大部份系银元,由工部局保管,其原价值已反映于工部局资产价值之增加。况此款与银行存款迥乎不同,缘职员虽有急需亦不能随时提取,势须俟至离职时方得支付。故依道德观念公允原则,英顾问等视日人提前发付此款,不能认为工部局之义务已经消除,是以对于中国职员储款实有公允调整之必要。并称对于外籍职员年积金适用之一先令合洋一元之兑换价亦应适用之,委员会虽已否认考量,但英顾问声称仍准备将彼意见呈报高级机关。
至中国职员之他项要求,如例假、川资等,一如外籍职员之要求,均为委员会所拒绝。
简略报告对于以上各问题,本委员会与英顾问等见解既不一致,英顾问等拟具一简略报告,包括已将同意之议案及委员会与英顾问见解不同之事项。
小组会议商讨整理报告条文事。
英顾问拟具之第一次报告及译文已经委员会披阅,内有上次联席会议尚未决定之事项。继续讨论后决议如下:
甲、维多利亚花园委员会表示如下意见
维多利亚花园应由中国永远作为大众公园,其中之英国纪念碑,我方愿承认英侨得有继续致敬之便利。碑上文字如有修改,应归英侨办理,如中国政府给予此项保证,当足敷英人之愿望。
英顾问对于此条文同意。
乙、隔离病院
本委员会意见:隔离病院应照双方同意之普通医院办法同样办理。
英顾问对于此点表示遗憾。
下次联席会议定于一月十日下午二时半。
散会:七时二十分。
(J0012-1-0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