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委员会议纪录1947年1月14日
时间:三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时。
地点:本会会议室。
出席人员:徐端甫、庄乐峰、张子奇、陈道源、李汉元、陈锡三。
列席人员:陈恩绂、季泽晋、陈亦侯、吉浩然。
主席:张子奇代理主任委员。
纪录:吴寿岑。
报告事项:
宣读第五次联席会议纪录,通过无异议。
讨论事项:
继续讨论中国职员之要求及英人撤退时期。
主席:此事可保留将来再议。上海已有此项问题发生,本会应函致上海清理委员会,询问详情,俟得复后再行核议。
(一)耀华学校协款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庄委员:英顾问必将藉此问题以达其要求。英文学堂协款之目的,本席深知,耀华学校愿放弃此项协款,此事可易解决。
徐委员:本席赞成庄委员之议,并代表耀华学校表示,情愿放弃前英工部局之所欠协款及将来协款。去年曾与甘悌君会晤,已表示此意。
主席:如此甚好。本会应向英顾问声明,耀华学校为本市私立学校之一,一切悉照私立学校章程办理,不适用从前旧英工部局特别协款之办法,故不再收受此项协款。
(二)狄更生奖学金案
议决:此项奖学金六千元,如将来英人继续办理学校,原款即可拨还。
图书馆案
议决:此事可由英侨自行设法筹办。
(三)公墓案
议决:马厂道公墓尚有扩充余地,本会原则上同意英顾问之建议,按照实际情形酌划一部分为英侨公墓之用。
(四)民园及十七号路体育场案
议决:前英工部局以往所发者系协款。将来协款问题,本会拟不讨论。
(五)怡和等轮船公司租用码头租约
议决:该公司租契在民国三十七年未满期以前,本会承认其继续有效,应按现行码头规章办理;至期满后,本会不受将来任何约束。
(六)法律顾问、卫生顾问、稽核员及保管团员等酬金案
议决:各顾问等均另有职业,所任工部局之事系兼职。本会承认战事前之欠款,按照六便士兑换价照付;至离职后之酬金,概不承认。
(七)关于说帖二十号所称,发电厂及自来水厂等各项资产已作为前英工部局债券及养老金等之担保品,订立保管契约,完成合法抵押手续,现接收机关似未明了此项债务、义务之关系各节。
议决:本会应函致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叙明发电厂资产为前英工部之资产,已抵押于英工部局债券及养老金之保管团。本会现正清理此项债务,并接英方顾问来件,指摘在债务未经清理以前,该项产业不应由他机关接收。事关债务,应请开具接管以来营业报告,并将每年盈余汇解本会,以便备作清偿债务之用。
散会:下午六时。
(J0012-1-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