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关于本会清理各租界事项所有问题节略1947...
本会与英顾问磋商,已获具体同意之事项:
一、耀华学校(即天津公学)资产问题。
应由我国接收,仍作学校之用,并经英顾问同意。
二、民园运动场资产问题。
应由我国接收,仍作运动场,英顾问同意。
三、维多利亚花园资产问题(一八.六〇〇亩)。
应由我国接收,仍作公园之用,并经英顾问同意,但附有条件。
四、普通医院及隔离病院资产及义务问题。
此两医院,原则上固可由中英合办,惟院长等应用中国人充任,并可保留一部份床位,以备英侨优先使用。英顾问同意。
五、英国公墓资产及义务问题。
应由我国接收,并允于马厂道公墓,保留一部份归英侨使用,业得英顾问同意。
六、前英工部局所发债权——债务问题。
我政府承认负责清偿,惟折合率未能获得同意解决。
七、狄更生奖学金清偿问题。
本会决议,我政府承认偿付。
八、零星保管款项及欠款偿付问题。
本会决议,应承认此项债务,但须俟该工部局总账查明后,方为确定。
九、工部局资产充作担保品问题。
本会决议,前英工部局以官有资产设定之抵押权,本会应予承认。
十、前英工部局警务处副处长等年积金债务问题。
此等欠付债务,应予承认。
十一、对于耀华学校义务问题。
该校校产,应由我政府指定人接收,不负任何义务、债务。
十二、天津公共图书馆义务问题。
决议英侨自用之图书馆,应由英侨自行筹备办理,本会不负任何义务。
本会与英顾问磋商,彼此不能同意之事项:
一、英租界十七号路球场资产及义务问题。
查该项资产原系工部局所有,应由我国政府接收。英顾问则坚持该场产权为保管团所有,不能视为官有资产。故对于该场各项问题,无从获得协议。
二、英文学堂资产问题。
查该校地皮系工部局所拨给,其建筑资产为英侨所捐置。本会决议,应由该校保管团移交我国政府接收。英顾问则坚持,该校资产因有保管团之保管契约存在,其契约内容不容有所变更。故此问题,彼此主张不能一致。
三、清偿债券折合率问题。
查英工部局所发两项债券,原则上本会应予承认,惟对于折合率一点,英顾问坚持我政府赎还时应以票面额国币一元折合英镑一先令二便士又四分之一。本会则以该项折合率应由中国中央政府规定,本市不应单独有所主张,故与英顾问之主张未能一致。
四、前英工部局中英籍职员养老金偿付问题。
此项养老金积欠及将来之偿付,我政府可予负担,但不付积欠期间之利息。英顾问则坚持,除中国政府应付清积欠,并按年支付将来养老金外,尚必须负担积欠利息(按五厘计息)。故此问题,彼此意见未能完全一致。
五、前英工部局中英籍职员薪金补偿等义务问题。
查日英宣战,租界被敌伪占领后,所有工部局中英职员之离职与留任情形不一。英顾问提出,中国政府应负担对各该职员给付薪金、赔偿义务等问题,与本会意见不同之处殊多。
英顾问主张:
1.英籍从军人员给半薪。
2.被敌拘留者全薪。(https://www.daowen.com)
3.被遣回国者半薪(分别至一九四五年十月底止)。
4.各按每元六便士折合等等。
本会主张:
1.有合同者可给付。
2.有特功之警务人员可予特别补偿。
3.其余未予承认。
六、前英工部局中国职员年积金补偿问题。
查该项年积金在敌伪占领租界时期,中国职员已向伪官方自动请求发还。英顾问要求,中国政府仍应负担此项债务。经本会决议,绝难承认,英顾问则坚持原意,故未能同意。
七、怡和等轮船公司租用码头合同义务问题。
查怡和、招商、太古等轮船公司,与前工部局租用码头所订立之契约条款,本会认为与我国【国】民法所定租期之规定不合。经本会决议,期满时,倘我国政府许予续约,亦应删除此等不合法之条款。英顾问则坚持,租约中任何条款不容有所变更。双方意见遂不能一致。
八、前工部局所欠法律顾问、医官等兼任人员费用及失业赔偿债务问题。
查该项欠款及失业赔偿,经本会决议,凡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以前之积欠,可以承认;以后者如失业赔偿问题,本会认无考虑必要。英顾问则坚持,不仅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以前所欠者,中国应行负担,其战事期间之失业赔偿,中国政府亦应负担。意见终难一致。
本会与法顾问磋商,未能解决之事项:
一、法国维喜非法政府时代,租界当局所处分之官有资产是否有效问题。
本会主张,此等处分自应认为无效。法顾问则以为,此项问题应由双方政府决定。
二、法国球房房产是否为租界官产问题。
查此产经本会调查系属租界官产,而法领事致函本会指为法国政府所有。经本会质询,法顾问则又提出“法国公共团体”名义之契。经本会追询真象,则又避不作答。一再讨论,始允呈报高级机关后再议。
三、法国学校房产是否为租界官产问题。
查此产情形,与前述法国球房情形完全相同。故此问题亦未能协议解决。
四、公达乐兵营应否认定为法国政府所有问题。
查此产法工部局无偿让与法国政府,原可认定非属租界官产,惟赠与年限(一九四三年四月八日),其时恐系维喜非法政府时代。故本问题未能协议解决。
五、六号路旧法巡捕房房屋接收问题。
该产系属官产,应由我国政府接收。法顾问因法国学校及法国球房二产问题未能解决拒绝讨论,而主应由双方政府解决(按本问题已在最近举行之第四次中法联席会协议解决,允由中国政府接收)。
本会与法顾问同意解决之事项:
一、关于前法租界义务、债务问题。
法顾问声明,前法租界工部局并无欠人之债。
义租界事项经本会核议解决之问题:
一、义国俱乐部房地产权问题。
此产经本会决议,应行认定为义国政府所有,并应由我国政府接收管理。倘将来义国方面能提出,并非义政府所有之确切证明时再议。
二、华商达孚公司地皮产权问题。
该项地皮之产权,应认为系属义国政府所有,并应由我政府接收管理。
三、义国坟地产权问题。
此产原为义工部局所购,已赠与天主教会。查所赠与日期系在中国对义宣战之日以后。经本会决议,其赠与行为应认为无效,仍应认为租界官产由我政府接收。
四、义工部局对于义租界河沿地皮所为之处分有效无效问题。
查此项地皮,系属义租界官产。除尚未处分者应由我政府接收外,其在中国对义宣战之日以后处分者,均应认为无效。
关于前义租界官有义务、债务事项:
据本会调查,前义租界工部局对外并未负有任何义务,亦并无任何债务负担。
(J0012-1-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