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驻平津特派员公署为各地租界及北平使馆界清理
工作应尽早结束事致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
委员会电(条36字第10648号)
[10]1947年5月22日
驻平津特派员公署览。关于各地租界及北平使馆界之清理工作应早日结束事,本部四月七日条卅六字第七〇一七号代电计达。查胜利为时已久,此项工作不容久延,必须加紧进行,尽早结束。清理委员会中国委员与外籍顾问间如有双方不能同意解决之事项,可即依照行政院核定之清理原则,由双方分别提由本部与各有关国家使馆在京处理。本部并决派专门委员凌其翰前来平津协助进行。除分电外,仰即转洽办理为要。外交部。条。
(J0012-1-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