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驻平津特派员公署为派凌其翰来平津协助结束工作事致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

631.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驻平津特派员公署为派凌其翰来平津协助结束 工作事致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 委员会函(条租36字第2773号)1947年5月27日

案奉外交部本月廿二日条三六字第一〇六四八号代电开:关于各地租界及北平使馆界之清理工作应早日结束事,本部四月七日条三六字第七〇一七号代电计达。查胜利为时已久,此项工作不容久延,必须加紧进行,尽早结束。清理委员会中国委员与外籍顾问如有双方不能同意解决之事项,可即依照行政院核定之清理原则,由双方分别提出,本部与各有关国家使馆在京处理。本部并决派专门委员凌其翰前来平津协助进行。除分电外,仰即转洽办理为要。等因。奉此,除分函外,相应函达,即希查照为荷。此致天津租界清委会。

特派员季泽晋

(J0012-1-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