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河北平津区敌伪产业处理局为已函请天津市财政局提取中央
银行保管前英租界工部局所持有价证券事致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函1947年8月19日
案准贵会卅六年五月十日清字第三五号函,为天津中央银行保管之前英租界工部局所持有价证券五箱,系该局官有资产之一部,嘱查照径交天津市政府财政局取回,已凭清理。等由。准此。正办理间,复准天津市政府函,略同前由。当经函请天津市政府财政局将该项证券清册送局核办在案,兹准该局检送到局。经查,该项证券确系前英租界工部局官有资产,并非敌伪产业,自应准予移交。除检附寄存证乙纸,函请该局径恰提取,并分函中央银行准予移交,及天津市政府查照外,相应复请查照,径恰办理为荷。此致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
局长张子奇
(J0012-1-00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