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为遵将租界事务有关案卷抄送事致中华民国国民...

639.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为遵将租界事务有关案卷抄送事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行政院电1947年9月17日

南京行政院长钧鉴:未铣七外电敬悉。已遵将有关案卷抄送外交部矣。谨复。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杜建时、代主任委员张子奇叩。申。筱。清。

致外交部电

南京外交部公鉴:前奉行政院电饬,将有关案卷抄送贵部。等因。自应遵办。查关于法义两租界事务,均经详载呈院之报告书及历次会议纪录中,兹将英租界事务有关案宗摘要抄送。除电复行政院外,相应电请查照为荷。天津市前英法义租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债务清理委员会。申。筱。清。

附抄件:计抄十七号路体育场卷一份、保管契约一份、抄原契一份,英文学校卷一份、保管契约一份、抄原契一份,养老金契约一份、债券契约一份。

抄旧英文学堂有关卷宗(https://www.daowen.com)

关于英侨甘悌等,以坐落第十区湖北路旧英文公学校址声请为所有权登记一案,据地政局卅五年九月十八日地登审字第一三二二号呈报。原文摘要如下:

审查缴验契证系民国十六年三月十六日,由外交部直隶特派员发给第一三八一号地契,契载永租业户为英工部局名义,并无买卖价值。复查该契粘连之英文契约内载,该地于民国廿一年二月,由英领事秘书凡夫将地转移与甘悌、道悌及迪克森三人名下,已由英领事签字证明,并在英工部局注册。惟未依照惯例向我国政府履行投税,更换新永租业户名义。查该地原系工部局所有,曾为旧英公立英文学校,校址产权似有托管情形。按照土地托管惯例,托管土地可由代管人名义办理注册。本案转移手续既欠缺不完,其所有权究属何人,本局无从臆断。该项地产如系旧英工部局所有,自应由我国政府接收。

本会法律顾问之意见——关于旧英文学堂

按照西历一九三〇年旧英文学堂保管契约之订定一方,旧英工部局既为保管团之委任人,另一方保管团又为被委任人或曰受任人,则该学堂校产为旧英工部局委托保管团办理,学校之公产实极明显。次查该学校之经费,由旧英工部局供给,而旧英工部局又为旧英租界之官立机关,则该学堂为一旧英界工部局之官立学校,自无可疑。虽该学校系由保管团管理,但此亦系旧英工部局为行政上之便利而已,对于该学校之官立性质上并不能因而改变。次查保管契约内载明,保管团对于管理上之错误,个人不负任何责任,此该学校又为一官立学校之证明。至英顾问说帖内所提,前曾因校款问题与旧英工部局涉讼,以为其主张该学校系一私学堂之证明一节,碍难赞同。盖该保管团前对旧英工部局之诉讼,系根据双方所定之契约。故无论如何,保管契约不能变更该学校之管有权。至英顾问所称,该学校将来对于居津英侨殊为需要一节,此乃另一问题,不与所有权相干。请指正。

抄十七号路体育场有关卷宗

关于英侨甘悌等,以坐落第十区林森路旧英体育场土地声请为所有权登记一案,据地政局卅五年九月十八日地登审字第一三二〇号呈报。原文摘要如下:

经核缴验契证两件,一系民国十七年三月,由外交部直隶特派员发给第一五三八号地契,一系英文移转契约。该项地契内载,该地由英工部局转租与体育场保管人。同契英文译页注明,由英工部局将体育场地产托由甘悌、裴尼欧、哈尔及普利尔四人代管,并未载有买卖价值。其英文移转约据内载,该地于民国纪元前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经英工部局托由代管人甘悌等四人代管,于民国十六年五月经外交部直隶特派员颁发永租地契。嗣因旧代管人中已有退休死亡者,始更由甘悌、裴尼欧、哈尔、波义尔、皮特、拜文尔、安州及哈尔霸悌八人代管。该项约据内均详有记载。按照土地托管旧习,托管土地可由受托管人名义办理登记手续者,已不乏先例。然其所有权,实则并未丧失。该旧英体育场地契虽为体育场保管人名义,而该地则似为英工部局所有。今外人在华治外法权撤销,旧租界区官有财产应由我国政府接管。该项产权如属官产,自应归由我国政府所有。

本会法律顾问之意见——关于旧英租界十七号路运动场

根据西历一九〇六年旧英工部局与保管团之契约,保管团之授权人及其监督人既皆为旧英工部局,则该运动场为英工部局之公产,自属毫无可疑。次查该运动场之地亩皆系继续由旧英工部局所拨给,其为旧英工部局之财产,更为明显。况保管契约内载明,该运动场为一公共之运动场,其非为一私有财产是不啻为一铁证。虽该运动场之管理属于保管团,但此亦不过旧英工部局为行政上之便利而已,对其为公产并无丝毫影响。再就保管团之名称而言,顾名思义,其非为该运动场之私有人,可一望而知。今英顾问要求并主张该运动场为一私产,并非为一公产,应专归在津英人使用享受,似无理由及必要。盖自西历一九二六年十二月以来,经旧英工部局命令,保管团业经准许中国人同时使用,则英顾问藉词英人运动与中国人不同,应归英人一节,似难成理由。鄙见如此,请参考指正。

(J0012-1-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