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2 不配合 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个人如果不配合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结核病疫情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疫情仍然十分严重,我国仍是全球结核病高负担国家。而学校是学生高度集中的场所,结核病一旦发生,很容易造成其在校园内的传播流行。学校结核病流行不仅会危害学生的身体健康,还会对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环境稳定带来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引起学生家庭和社会的强烈反响。因此,针对结核病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传染病防治法》中提出,肺结核在我国属于乙类传染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样本采集、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也同样指出,个人应该配合当地的防治政策,对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会依法查处。根据《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版),发生学校结核病疫情时,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做好科学处置,减少结核病在校园内的传播蔓延。作为个人,应该积极配合学校的有关工作,尽快做到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学校环境的安全稳定。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