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除臭风量的确定
2025年09月26日
4.2.4 除臭风量的确定
我国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CJJ/T 243—2016)[31]给出了污水处理厂臭气风量的设计计算方法,总臭气风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臭气处理设施收集的总臭气风量(m3/h);
Q1——构筑物臭气收集量(m3/h);
Q2——设备臭气收集量(m3/h);
Q3——收集系统渗入风量(m3/h);
K——渗入风量系数,可按5%~10%取值。
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的臭气风量宜根据臭气散发水面面积、构筑物种类、臭气空间容积等因素确定。设备臭气风量宜根据设备种类、封闭空间容积、封闭程度等因素确定。构筑物和设备的臭气风量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进入沉砂池或水泵吸水井的臭气风量按单位水面面积的臭气风量指标10 m3/(m2·h)来计算,允许增加1~2次/h的空间换气量。
(2)浓缩池或初沉池等构筑物的臭气风量按单位水面面积的臭气风量指标3 m3/(m2·h)来计算,允许增加1~2次/h的空间换气量。
(3)曝气处理构筑物的臭气风量按曝气量的110%来计算。
(4)半封口设备的臭气风量按机盖开口处抽气流速0.6 m/s和机盖内换气次数8次/h两种计算结果中的较小者进行取值。
当通风换气系统与臭气处理系统难以分开、人员需短时进入且换气次数难以满足时,人员进入应采取自然通风或临时强制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