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G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2007—2022)

附录G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2007—2022)

此标准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现有企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适用于北京设计处理能力≥50000 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其中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见附表G-1所示:

附表G-1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排气筒共有5项考核指标,涵盖了GB 14554—93排气筒考核指标中4项指标,新多了一项非甲烷总烃指标,本标准允许排放速率值均严于GB 14554—93。

其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见附表G-2所示:

附表G-2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此厂界标准值表内容共有5项考核指标,涵盖了GB 18918—2002厂界考核指标(除甲烷外),多了非甲烷总烃,甲硫醇指标,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严于GB 1891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