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D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GB 18918)

附录D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GB 18918)

自《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实施以来,对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之后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对我国环境工作提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城镇污染防治技术也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我国恶臭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环境管理任务艰巨,恶臭污染具有来源广泛、组分复杂等特点,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问题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为进一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国家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本标准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2016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GB 18918)网上公示,该标准在恶臭污染物控制上较GB 18918—2002取消了原有的厂界二三级标准,即要求所有污水处理厂按照原厂界一级标准,设计,具体标准值见附表D-1:

附表D-1 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