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E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2016)

附录E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2016)

此标准为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1月26日联合发布,现有源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54]

其中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见附表E-1、附表E-2:

附表E-1 恶臭(异味)污染排放控制限值

附表E-2 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续表

①:国家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
②:当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当恶臭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本标准排气筒共有23项考核指标,考核项涵盖了GB 14554—93和DB 31/982—2016中规定的所有排气筒考核指标,同时对排气筒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速率均作出规定。此排气筒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值与DB 31/982—2016中数值一致(除臭气浓度外),允许排放速率值均严于GB 14554—93。

周界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见附表E-3、附表E-4。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2016)中厂界共有23项考核指标,考核项涵盖了GB 18918—2002、GB 14554—93和DB 31/982—2016中规定的所有厂界考核指标。其中非工业区厂界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值与GB 18918—2002中厂界一级标准、GB 14554—93中厂界一级标准和DB 31/982—2016一致,其余指标均严于GB 18918—2002、GB 14554—93和DB 31/982—2016的厂界考核要求,见附表E-5。

附表E-3 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限值

附表E-4 周界监控点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续表

①:国家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

附表E-5 厂界标准对比表 (单位:mg/m3

续表

①:国家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