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F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982—2016)

附录F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982—2016)

此标准为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运营管理与监控要求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53]

其中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见附表F-1:

附表F-1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当净化设施的臭气浓度去除效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臭气浓度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本标准排气筒共有4项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排气筒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而GB 14554—93中排气筒共有9项考核指标,考核项比本标准多了甲硫醚、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三甲胺、苯乙烯,其主要考核排气筒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量与排气筒的高度相关,排气筒高度越高允许排放量越大。

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规定见附表F-2:

附表F-2 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

此厂界标准值表内容与GB 18918—2002中厂界一级标准数值一致,考核项多了甲硫醇;与GB 14554—93中厂界一级标准数值一致,考核项少了三甲胺、甲硫醚、三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