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司法思想的国内研究状况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列宁司法思想的国内研究状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

最早涉足研究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的中国学者的著作是1945年陆丰著,由大东书局印行的《苏联司法制度》一书。该书虽然是由中华民国法学会主编的,但是较为客观地介绍了苏联的司法制度,虽不是以列宁司法思想为题,但书中内容涵摄了列宁的司法思想理论是苏联司法制度的理论指导和基础这一主旨。[38]这本书1947年、1949年又两次印行,影响较大。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面临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局面。一方面,新中国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也终止了中国全面移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活动;另一方面,在向苏联“一边倒”的基本国策下,开始全面移植引入以列宁司法思想为理论统率的苏联司法制度,构建新中国的司法体制和设计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具体讲新中国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理论,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

其一,研究列宁司法思想理论,学习苏联司法制度。从1949年开始,中国政府就邀请苏联派遣法律专家到中国帮助培训中国的司法干部和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设计方案。从1949年底到1950年底,苏联派专家苏达尼可夫和贝可夫到中国,作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法律顾问,为中国政法干部开设了“苏维埃国家和法律的基础”的讲座,其中涉及司法方面的内容有:“苏维埃刑事诉讼”,“苏维埃民事诉讼程序”,“列宁斯大林论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法律性的问题的重要原理”,“关于苏联社会主义的法制和检察工作的几个问题”,“苏维埃法院的任务和审判的概念”等。此后,又有许多苏联专家来华访问中国进行讲演,内容涉及苏联的检察工作、苏联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当时的苏联法律专家除了培训我国的政法干部外,还担任部分高等政法院校的法律主干课程的授课教师。在请进苏联专家来华、引进苏联司法制度的同时,组织专家翻译、编辑、整理和出版《列宁全集》。此外,从1950年开始,中国在请进苏联法律专家的同时,还向苏联派遣法学留学生,学习苏联的法律制度,攻读法学学位,这些留苏学生回国后对苏联法学在中国的传播起到很大作用。中国政府还多次派遣司法工作者组成访苏代表团,对苏联司法制度进行考察和访问,访问团带回的资料和回国后出版的考察报告和研究报告,成为新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中国司法工作者和法律专家对苏联的司法制度加深了了解,提高了学习研究列宁司法思想理论和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在20世纪50年代初掀起了学习研究列宁司法思想理论和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高潮。[39]

其二,研究列宁关于法院制度和检察制度的思想理论,以苏联的法院检察体制为模式,建立中国新的法院体制和检察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国家在否定国民党执政时期的旧的法院制度和检察制度、引进苏联法院体制和检察体制模式的基础上,创建了自己新的法院体系以及检察制度。在法院建设上,列宁对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制度、法院的宣传教育作用、对贪污受贿者重刑的观念、保证审判人员素质加强法院建设,审判独立原则以及设定人民法院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方面等都有纲领性的论述。与法院制度一样,在检察制度方面,新中国学习、研究、借鉴和移植在列宁的检察垂直领导和法律监督思想的理论基础上设立的苏联的检察制度。苏联在其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院制度、检察制度等司法建设过程中,忠实地贯彻了列宁的司法思想。因此,新中国在成立初期全面移植苏联的司法制度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要对列宁的司法思想理论进行研究。可以说,列宁的司法思想对新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形成以及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其三,大量译介苏联的法学教材、专著和论文。在前述苏联对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的研究状况和趋势中所列的苏联法学学者的论著在新中国成立后到中苏关系恶化之间,或者由苏联专家传入中国,之后由中国学者翻译成中文;或者由中国留学苏联的法学留学生学成回国后译为中文。

1949年,时代出版社出版了由苏联学者高里雅柯夫著、一之翻译的《苏联的法院》一书。该书详细地阐述了革命导师列宁对法院的性质的论述,总结了“十月革命”苏联建没新法院组织的历程,论述了当时苏联建立的各项司法审判的原则,如公民在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法律一体遵行原则,人民审判员和陪审员由各区公民根据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原则,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原则等,阐明了苏联法院的组织与系统。[40]该书在中国出版后,受到了热烈欢迎,因而在第二年即1950年就出了第二版。而该书的另一个译本,由张君悌翻译于1948年初版后,至1950年已出了三版。[41]

1949年10月,苏联学者高尔谢宁撰写的《苏联的检察制度》,由陈汉章翻译为中文,新华书店发行。该书对苏联十月革命前检察制度、苏联检察制度的职能、苏联检察机关的建立、苏联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发。[42]其中很多理论和制度的阐发充分地体现了列宁的司法思想,为我们了解研究列宁司法思想对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影响提供了有力的帮助,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干部轮训班编印了《苏联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一书。这本书里面收录了苏联法学专家的6篇讲演和论文,包括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法院组织和活动中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苏维埃联邦法院制度之运用》,苏达尼可夫、贝可夫的《列宁斯大林论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法律性问题的重要原理》,苏达尼可夫的《关于苏联社会主义的法制和检察工作的几个问题》,贝可夫的《苏维埃法院的任务和审判的概念》,巴顿诺夫的《保护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人民法院最主要的任务》。[43](https://www.daowen.com)

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又编印了《苏联司法实务》一书,里面收录了关于苏联司法制度及其具体运作的相关文献,即苏联司法机关的活动原则、组织结构和职权(附系统表),苏联律师章程(附录:苏联司法人民委员会通令、关于律师对于人民法律帮助收费办法的细则),苏俄国家公证章程,苏联最高法院的组织与活动,苏联同志审判会的组织与活动,苏联司法机关的检查工作,苏联司法机关对于审判实务研究,苏联法律教育组织,苏联司法机关整理和编撰法典工作的组织。这两本书被作为当时司法干部学习的重要参考资料。[44]

1954年,苏联法律专家鲁涅夫应邀来华访问讲学,在鲁涅夫教授访问中国进行讲学的同时,我国中央法制委员会于1954年3月将鲁涅夫的讲演集《苏联检察工作任务及工作方法》翻译成中文,由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编印下发,“作为各级检察干部业务学习材料之一”。该书收录了五讲内容,即“苏联的检察机关”、“苏联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苏联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监督”、“苏联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监督”、“苏联检察长对于劳动人民申诉的审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出版前言中指出:“本书对于我们正确了解苏联的检察制度,学习苏联检察工作的先进经验,提高检察业务水平,是有很大帮助的。”[45]鲁涅夫的讲稿还迅速被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的业务部门分别编辑成册,[46]作为法律教育的教材和参考资料,印发给全国各地的司法干部以供学习。

195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卡列夫著,赵涵舆等译的《苏维埃司法制度》一书,该书详细论述了苏维埃法院的组织学的对象、体系与方法,苏维埃法院的任务和组织原则,苏维埃司法管理机关、执行机关及公证机关,苏维检察署,苏维埃律师制度,发行后被我国各政法院校作为法学课程的重要参考书。[47]

195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令编撰司编译了《苏联司法工作者的先进经验介绍》一书,介绍苏联各级法院中的优秀审判员和执行员如卡梅克夫、佐托娃、克拉斯诺夫、卡敏斯基等的先进工作经验。[48]其中反映的司法思想就体现了列宁的司法民主思想、人民陪审思想和法官选举思想。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世纪50年代译成中文的苏联法图书达165种。[49]其中,从1952年到1956年,仅中国翻译出版的苏联法学教材就达115种,[50]有1/3以上,被作为当时中国各政法院校的法律教材和教学参考书。这些译著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学者学习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以及苏联的司法制度起到很大的作用。[51]

(二)当代中国对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

可以说,对列宁法律思想以及苏联法的忠诚,中国法学家比苏联法学家强得多。1959年之后,中苏关系恶化,赫鲁晓夫提出了“全民国家”、“全民法”的理论,开始对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法律理论进行反思,对被誉为最权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家维辛斯基的法律的概念和理论,特别是他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法学观点进行批判。在20世纪60年代,苏联彻底抛弃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这一盛极一时的法学理论,主张法律是国家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个阶级的意志。但是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仍然坚持和过分强调法律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性价值,由此认为司法就单纯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对赫鲁晓夫时期“全民国家”、“全民法”的思想路线进行了批判。到了戈尔巴乔夫时代,表面上不否定列宁,但实质上完全脱离列宁的理论路线,最终导致苏联的解体。这段时期,中国基本上没有从苏联翻译有关列宁司法思想方面的著作,而是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发展列宁的思想包括列宁的司法思想理论。[52]尤其是苏联解体后,中国对列宁主义的研究从官方来讲又开始重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列宁关于人民陪审思想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以及垂直领导体制,再到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正当性问题的研究有所展开。

从研究著作的出版发行看,对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的学习研究以及苏联有关司法制度研究,除了上述笔者所收集的在第(一)部分列选的苏联法学译著外,还有中国学者对列宁法律思想理论的研究中涉及列宁司法思想内容的著述[53]以及对列宁司法思想理论研究提供背景资料的相关著作。研究列宁的学者在国家各类期刊杂志上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列宁思想的文章,为研究列宁的司法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和学术源泉。其中龚廷泰教授发表了多篇关于列宁法律思想研究文章;胡玉鸿教授更为深入地对经典作家的司法思想的部分内容进行研究;还有一部分学者就前苏联法对中国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54]等,不一而举。这部分研究成果也为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源泉。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以及对苏联司法制度的借鉴移植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至今为止,尚没有一部系统地对列宁司法思想理论进行全面研究的著作,已有的研究列宁思想的学者只是在研究过程中部分涉及列宁的司法思想理论。这种状况导致对列宁司法思想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同时,也对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权的正当性造成了一定障碍。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