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内容
在理论学科研究中,往往涉及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范围的界定问题,而且这三个概念很容易使人混淆。研究对象往往是不同学科划分的基本依据,各门理论学科都以具有矛盾特殊性的特定客体为研究对象,从而使各门学科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在研究对象的共性或联系,而使它们一起构成某类学科群,或者彼此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55]因此,对理论学科的研究对象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列宁司法思想从宏观上讲是一种社会科学理论,从微观上讲是列宁国家政权理论的一个侧面。虽然到目前为止对列宁司法思想因缺乏系统的研究而尚未成为一门学科,但不能否认列宁司法思想是一种理论。作为一种指导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建设的理论,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毫无疑问应当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如果研究一种理论没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就会使研究失去方向而变得毫无价值。笔者认为,列宁司法思想研究的对象是列宁在领导苏维埃革命以及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司法观。
界定了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对象,我们还必须对与列宁司法思想研究对象两个相关的概念予以说明,这就是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范围。理论的研究内容和范围基本上是统一的概念,理论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及研究范围大致说来是重合的。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有区别,对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不加区分地使用,是不妥当的。[56]因为作为研究对象的每一个事物,由于研究者研究的侧面不同,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不同,以及研究方法和手段不同,就可能形成不同的研究范围。因此,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就他们之间的关系而言,研究的范围、内容不能脱离研究的对象而随意确定;从它们的区别来讲,由于同一研究对象,可以从无数不同的侧面进行研究,因而研究范围和研究内容是研究对象的具体表现,而且这种表现还有可能只是无数侧面的一小部分。因此,在论述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范围和内容时,首先要将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与内容区分开来。
在列宁司法思想研究范围的具体内容上,或者说列宁司法思想主要应研究哪些方面的问题,由于先前没有学者对列宁司法思想进行系统的研究,所以没有一个固定的范式可以作为统一的标准。借鉴吕世伦教授和龚廷泰教授的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对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可以从纵向的演进发展历程进行探究和从特定历史阶段横向界面展开进行研究。
从纵向历史演进的向度看,列宁司法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893年至1905年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这段历史时期内,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批判武器,对沙俄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专制性、局限性和非人民性的本质进行批判和揭露,并提出在专制制度下如何维护人民权益的司法主张。这一时期列宁司法思想的突出特点是以理论批判为主。第二阶段是从1905年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爆发至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前夕,在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反对帝国主义战争和进行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列宁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和司法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巴黎革命经验以及对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反思,列宁对未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进行设计和构想。这一时期列宁司法思想的突出特点是理论批判和制度设想相结合。第三阶段是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至1924年列宁逝世,在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斗争中,在把俄国从一个经济、政治、文化落后的国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在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全面推向实践和创新的过程中,列宁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57]这段历史时期内,列宁将其在革命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社会主义的司法思想的理论设想和司法制度建构付诸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建设,将法律实施与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完善相结合,其司法思想的突出特点是贯穿着摧毁旧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创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并根据形势发展与时俱进地予以改革完善和发展这一历史逻辑。
从横向断面看,对列宁司法思想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展开:(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论逻辑起点。人民主权、社会主义苏俄国家政体形式、工农联盟、民主集中制、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主义人民监督等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理论构筑了列宁的司法权思想的理论逻辑起点。列宁的国家政权理论精湛,内容丰富,为列宁司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源泉。
第二,列宁的司法理念。主要探讨列宁在司法建设过程中形成和阐发的司法独立、司法平等、司法民主、司法监督和司法公正思想理念。列宁的这些司法理念对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形成以及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列宁的司法制度构想和实践。这部分内容主要探讨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法院制度和检察制度的构想和具体实践。
第四,列宁司法思想的历史影响和时代价值。这部分内容借助探讨列宁司法思想对苏联司法制度和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实践影响,进一步研究列宁司法思想对我国当下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完善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列宁的司法思想散见于他大量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国家政权建设的理论著作中,是一个经纬交织的理论体系。[58]因此,要廓清列宁司法思想的历史与逻辑,不能孤立地予以研究,既要注重把握列宁司法思想的历史演进脉络,又要把握列宁司法思想的理论逻辑和制度实践;同时,理解列宁法律思想的理论逻辑,也必须从列宁司法思想的历史演进和发展历程及其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践过程中的应用加以研究。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了解和掌握列宁司法思想的精髓和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