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司法制度
无产阶级摧毁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后,如何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以及人民权益?列宁认为,建设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司法制度是无产阶级摧毁资产阶级的司法制度后的历史任务。
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既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他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20](https://www.daowen.com)
对马克思这一唯物史观的论断,列宁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研究,列宁得出这样的结论。他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的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是人维持生存的活动的(结果)形式”。[121]“对政治法律形式的说明要在‘物质生活关系’中去寻找”。[122]这就是说,政治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的范畴,它是由物质的社会关系这一基础关系所决定的。列宁的法律观和司法观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础之上。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列宁认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以此原理为分析工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司法属于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一样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司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规律等,也是同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一样归根到底都是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即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法律和司法,或迟或早地也要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法律和司法都不像经济基础、经济规律那样具有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法律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出来的,司法机构的设置、司法制度的形成以及微观层面的司法官适用法律裁判案件,都要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司法机构的设置、司法制度的形成以及司法机制的运行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但是这种主观性的内容归根到底来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客观现实。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因而具有客观性而符合历史潮流被人们奉为圭臬以严格自觉遵守;司法也同样要反映客观现实的经济基础并符合人类认识世界的规律,才能良好运行,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旧的俄国国家机器司法机关和法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上层建筑,是为俄国资产阶级服务的,它要保护和维持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关系。而列宁领导苏俄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经济,与此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司法制度应当以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为己任。在司法建设方面,列宁认为,要废除旧的司法制度和摧毁旧的司法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苏维埃司法体制设置以及司法制度建设,必须反映无产阶级的意志,必须服务于并符合新兴的苏维埃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因此,在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主张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摧毁旧的法治秩序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和确立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