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阶级摧毁资产阶级司法的历史使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无产阶级摧毁资产阶级司法的历史使命

无产阶级为什么要摧毁资产阶级的司法?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摧毁资产阶级的政权,而摧毁资产阶级的法律和司法机构则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使命的一部分。之所以要摧毁资产阶级的司法,这也是基于资产阶级法律和司法的本质和功能的局限性。

关于法的本质和阶级性问题,历来就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而受到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们重视,为了说明法的本质和阶级意志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13]之后,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法的本质又进一步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14]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律本质的这一基本思想,列宁加以继承,他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115]这就是说,无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与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反映不同阶级意志的两种制度。

历史地看,资产阶级在上升时期,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确认和维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人民主权等方面的原则,在反对封建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促进新兴资本主义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曾经产生过巨大的历史作用。但是,在承认它的历史进步作用的同时,还应该看清它的本质和历史局限性。如前所述,从本质上,列宁得出结论沙皇及资产阶级的政权是剥削者最忠实的朋友和同盟者,它所制定的法律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从功能上讲,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也不能不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和统治的重要工具,而执行法律的司法机关则是承担资产阶级镇压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因此,资产阶级的法律和司法的历史局限性就在于它的阶级局限性,它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服务的,是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相悖的。(https://www.daowen.com)

此外,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转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加剧,当无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争取权力,反抗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压迫,资产阶级完备的法律规定和繁琐而详细的司法程序就成为束缚资产阶级的枷锁。特别是当资产阶级要加强政治统治,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时,完备的法律显得多余,精细的司法程序成为累赘。于是,资产阶级就不再乐意作茧自缚,突破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界限。资产阶级在激烈的、直接的政治斗争的情况下,往往会抛开法律和司法程序,用军队、警察、宪兵这些赤裸裸的暴力手段镇压人民,司法则成为资产阶级的“花瓶”摆设。这一历史背景就向无产阶级提出一个时代命题,那就是面对资产阶级彻底抛弃法制武力镇压革命,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以及资产阶级的法律和司法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对策呢?对此,列宁提出有力的斗争方略,“利用资产阶级建立的法制的时代正在被伟大的革命战斗的时代所代替,并且这些革命战斗在实质上摧毁全部资产阶级法制,摧毁整个资产阶级制度”。[116]“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摧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117]在这里,列宁认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最终结局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破坏旧的资产阶级的法律,摧毁旧的司法制度,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这也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性质和历史使命所决定的。

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就要面临最后的选择,或者是彻底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或者是自己被粉碎、被扼杀。正如列宁所言:“现代俄国社会运动的主要形式依旧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革命运动,它要废除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118]在此思想指导下,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苏维埃政权立即废除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各部院、旧法院及警察机构,撤销了代表地主资产阶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建立了人民委员会、苏维埃人民法院和新的警察机关及全俄肃反委员会,坚决镇压企图推翻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反革命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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