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权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权关系

当苏维埃政权战胜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军事干涉后,苏维埃俄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同资本主义世界之间的均势,并得以在资本主义包围的条件下生存和发展。但这种均势是很不稳固的,列宁领导俄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竭力巩固和平,发展同一切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探讨和解决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问题,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用全部力量来解决国家面临的新任务即转向和平的经济建设,停止执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执行新经济政策。[123]苏俄进入和平建设年代,列宁的司法思想主要围绕司法要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权关系这一主题而展开。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深入地分析了社会主义司法与社会主义法权关系的内在逻辑。

马克思认为,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24]一定社会中现存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该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个基础就是支配物品和占有对该物品劳动果实的现实的经济所有制关系,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权现象根源于社会的经济关系。经过对经济基础与法权现象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马克思给法权关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125]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资产阶级的法权关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纯粹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条件之上的,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社会经济关系,资产阶级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言:“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126]而无产阶级的法权关系的根源在于其基于财产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的是无产阶级的意志。正如无产阶级的法律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法律一样,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也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法权要求。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要实现自己的法权要求,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27]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用革命的暴力打碎旧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社会财产公有制,建立起无产阶级的崭新的民主制度。无产阶级通过革命行动,打倒旧的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权力以及旧的社会结构的权力,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权从而取得统治社会的权力,并运用获取的权力把社会的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其次,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还应该善于将反映本阶级意志的法权上升为国家意志,使社会主体的权利固定在法律之中,使之法律化和制度化,这样人民的权力和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马克思的关于法权关系的理论对列宁关于社会主义阶段的无产阶级的法权关系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何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实现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是列宁十月革命胜利之后思索的又一问题。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并不能一下子就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在《哥达纲领批判》这部重要的著作中,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128]这个时期,列宁把它称为社会主义阶段,它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的痕迹”。[129]也就是说,在整个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由于它是处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阶段,具有它特有的经济、政治和观念基础,所以,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和相联系的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权现象。

首先,从社会主义法权现象的经济基础看,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必然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共存,无论是公有制和私有制内部都存在着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对资本所者来讲,是按资本的多寡来分配;而对劳动者来讲,是按劳分配,即是按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的人和劳动机会的人不劳动不得食。社会主义社会毕竟是劳动者占绝大多数的社会,按劳分配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整个历史阶段的主要的分配制度。而如果没有了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工厂企业也就成为无源之水,生产无以为继,难以进行,劳动者只有失业,按劳分配只能成为一句空话。这就是说按劳分配和按资本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同时存在是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阶段过渡理论的本意的。按劳分配制度意味着只要是按劳分配就必然地存在着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国家和法律的调整。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共存导致分配关系的差异以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产生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纷争,如何平衡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对权利主体的权益进行有效司法救济则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正如列宁所言:“在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130](https://www.daowen.com)

其次,从社会主义法权现象的政治基础来看,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要建设社会主义就需要对社会的生产资料进行改造使之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服务。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进入社会主义和平建设时期,虽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但是其残余分子仍然存在;国际资产阶级也不可能放弃对社会主义的攻击,尽管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历史时期这种攻击表现形式不同;少数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颠覆和破坏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还存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和新的剥削分子还存在,因此,阶级斗争和少数人违法犯罪现象也就必然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131]那么,由于这些犯罪现象的存在必然会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权益,就需要国家权力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调整这些社会关系,需要由保证法律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的法权关系。

最后,从社会主义的法权观念来看,由于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个体的意识相对独立于整体的社会意识,旧的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义法律思想文化的延续性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由于旧式分工还存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还存在;由于科学教育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社会还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受到充分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使他们都能在思想文化、精神道德方面都获得全面的发展,因而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水平和道德风貌还不可能达到以劳动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的程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行为准则还不可能成为每一个人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132]由于在社会主义阶段“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存在,就需要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判的实践活动,发挥司法的教育功能,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遵守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使之逐步确立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

基于对社会主义社会法权现象和法权关系的分析,列宁认为:“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完全成熟,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由此就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资产阶级权利,那当然一定有资产阶级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133]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无产阶级的法权现象和资产阶级的法权现象共存,就会必然产生纷争,而且就是无产阶级内部的社会主义主体之间也存在权利的纷争,因此,“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政权,中央集权的强力组织,暴力组织,既是为了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也是为了领导广大民众即农民、小资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来‘调整’社会主义经济”。[134]这就需要作为国家强制机关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判来实施强制手段,惩罚危害社会主义的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来维护社会主体的权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安全。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权关系,在新经济政策实行期间,列宁强调司法服务于经济建设。[135]“要把叫做新经济政策的东西以法律的形式最牢固地固定下来,以排除任何偏离这种政策的可能性”。[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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