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政府管理分类
我国2005年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从应对的角度,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