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育服务政策的实施主体
2004年,台湾地区卫“福部社会及家庭署”确定了儿童少年福利机构法制化措施,将建立托婴中心纳入立法程序。2008年,台湾地区在《人口政策文书中》指出,应健全家庭儿童照顾体系、提供育儿家庭之经济支持、营造友善家庭之职场环境、改善产假及育婴留职停薪措施,积极构建公共托育体系,为家庭婴幼儿养育提供良好的环境。2012年,台湾教育行政部门颁布《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将托儿所和幼稚园合并为幼稚园,主要服务对象为2~6岁的幼儿,隶属教育局管辖。0~2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由托婴中心提供,隶属社会局管辖[10]。(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