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式托育符合促进托育发展的原则
2026年01月15日
三、家庭式托育符合促进托育发展的原则
(一)补充性原则
家庭式托育首先是作为家庭照护婴幼儿补充性的功能存在的,家庭式托育服务是在家庭无法照看孩子的情况下提供替代性的服务,一些家庭式托育机构建立的初衷,是托育人员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在家庭式的环境中受到悉心的照顾,在看护的过程中,也开始照看有同样需求的其他家庭的婴幼儿。[19]因此,家庭式托育更多的是遵循0~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注重与婴幼儿建立亲密的关系,其商业性质较少,不会较多地考虑利润、规模及市场占有率,而是作为家庭的补充性功能存在。
(二)普惠性原则
家庭式托育一般设在社区个体的家中,因此大大减少了托育环境成本,所以在同品质的服务中,家庭式托育服务价格更低。有的家庭式托育还有独立的庭院,其硬件投资也没有过高的要求,建在社区内,还能利用社区的环境、儿童设施、社区图书馆等各种资源,极大地降低了成本。(https://www.daowen.com)
另外,家庭式托育对于一些低收入的社区居民来说门槛很低,让低收入家庭也能享受到托育服务。家庭式托育还可以根据社区整体的经济水平和文化程度,灵活调整托育服务的内容和价格,提供不同层次的托育服务,因此更能实现普惠性,家长也能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让子女享受更高质量的托育服务。
(三)安全性原则
家庭式托育一般分布在社区内,极大降低了接送途中发生安全隐患的风险。与老人或保姆看护相比,家庭式托育更具团队照护的特征,减少了单独看护者因劳累或监管不足对婴幼儿造成伤害的情况。同时,家庭式托育还能促进幼儿更好地融入集体,培养集体意识。
此外,家庭式托育往往根据孩子的需要来创设物理环境,让孩子更容易形成学习的习惯,孩子在家庭式托育环境下,安全系数与舒适度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