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出生
1.生育测量
生育测量的主要指标是生育率的计算,其目的是描述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整体生育水平。生育测量的两个前提是:①视生育行为只与妇女有关。育龄妇女是指15—49岁的处于生育年龄的妇女。②以活产数为生育的基数,而不是分娩数。
1)粗出生率
粗出生率也叫一般出生率,是最基本的出生指标。一般以30‰为分界线,高于30‰为高出生率,低于30‰为低出生率。

粗出生率的优点是资料容易得到,计算简单,是国际上通用的最简单、最直接的计算出生状况的指标。但是粗出生率的高低受到人口年龄构成和性别构成的影响,不能准确地反映生育水平,难以进行比较研究。
2)一般生育率
一般生育率也称总生育率。一般生育率的优点是考虑到了育龄妇女在总人口中的比例。

3)年龄别生育率
一般是以5岁为一组进行计算,即分为15—19岁、20—24岁、25—29岁、30—34岁、35—39岁、40—44岁、45—49岁,计算得出年龄组的生育率。

不同年龄组的妇女的生育率有明显差异,一般规律是低年龄组和高年龄组的生育率低,而中间年龄组的生育率高,峰值年龄集中在某几个年龄组上,一般情况下,25—29岁为生育旺盛年龄,30—34岁的生育也比较旺盛。年龄别生育率的优点是可进行生育高峰年龄的比较研究。
4)总和生育率
总和生育率是一个假定的指标。它能够准确反映现有的生育水平,避免了育龄妇女年龄构成的影响,并可直接用于比较研究,是最方便的测量生育率的指标。
总和生育率=年龄别生育率之和
总和生育率在2.1~2.2左右,称为生育率的更替水平,表明人口数量会维持现状。总和生育率的优点是数据最具有代表性,具有直观、易理解的特点。在社会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总和生育率可以反映妇女生育率变化的趋势。
2.生育模式
1)农业社会生育模式:死亡率导向的多育模式
(1)人与自然关系密切,生育行为直接受到生物因素影响。死亡水平控制生育水平,妇女能否活到和活过生育期直接影响到生育率的高低。
(2)低下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使物质资料的生产仅维持着人类的生存,每次生产力水平的增加都会带来人口增长,而人口增长一旦超过了农业生产力水平可能维持的人口数量时,自然的和人为的死亡率就会增加,生育率再次受到死亡率控制。
(3)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生产组织方式深入地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观念,男性偏好成为农业社会普遍的生育观念。因此在人类没有办法选择子代性别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策略性的生育行为就是早婚、早育和多生(生育间隔短)。以孕龄妇女高频率的生育来替代人口高死亡率。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男性劳动力的生存,许多社会存在着遗弃女婴和不善待女婴的状况。(https://www.daowen.com)
(4)具有封建专制特征的政治制度下,阶级之间的生存境遇差别巨大,极度不平等。平民的生育模式更多地受到死亡率的控制,更多地以高出生率来替代高死亡率。
2)工业社会的生育模式
工业社会中,死亡率导向的多育模式消失,在低死亡率状况下,生育率明显下降。发达国家生育率下降有三种模式。①欧美型。这些国家在20世纪初出生率继续下降时起点较低,出生率一般在30‰以下。但经历了两次人口增长波动:一是20世纪30年代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时,出生育率陡然下跌,形成了明显的低谷;二是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前,人口生育率明显上升,形成了一个较长的生育高峰期,被称为“婴儿潮”时期。②瑞典型。一些较小的欧洲发达国家在20世纪初出生率继续下降时的起点很低,一般在20‰左右。此后虽然在大萧条时期和战后有过一些生育水平的波动,但生育率并没有出现较长的下降或回升,而是持续下降。③日本型。以新加坡、日本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为代表。20世纪的日本,出生率继续下降时起点较高,在35‰以上。此后出生率持续下降,虽然二战后有过短暂的“婴儿潮”,但人均生育率保持下降趋势。
工业社会以及其替代人力的工业化生产方式改变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类的生育从自然型走向了人为的控制型,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控制生育的手段——避孕药具的生产得以产业化。
3)发展中国家的生育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生育模式突出表现为死亡率与出生率之间非同步变化。发展中国家“后发外生型”的经济发展类型决定了影响死亡率下降的诸多因素不能同时作用于生育率的下降,所以当死亡率下降时,生育率却保持原有水平。
20世纪6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的生育率稳定下来,一些国家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但这种下降难以抵消死亡率下降的幅度,人口依然保持增长态势。
与传统高生育率相关的文化、经济和政治因素依然存在,成为发展中国家生育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经济上,较低下的劳动生产率依旧表现在男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未来生活保障,难以改变农业社会的多育模式和男性偏好的文化传统。政治上,社会不平等依然存在,医疗卫生和经济进步的好处不能平等地传递给每个公民,以高生育率来替代高死亡率的心理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对高生育率的控制主要依赖于政府行政力量的作用。
3.生育制度
生育观念、生育规范和生育条件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它们共同构成社会的生育制度。生物因素和生育制度是影响生育率的最重要的因素。生物因素是影响生育率的最直接变量,包括性交、怀孕与分娩,但这三方面的实现都要在生育制度下完成。决定生育率的不仅有生物因素,还有社会因素。社会文化特征影响和制约人的生物特征。
1)生育意愿研究
生育意愿包括三方面,即人们的生育目的、关于生育数量的看法(理想子女数)、关于子女性别的看法(希望生育什么性别的子女)。人们的生育意愿为两类:一是与传统农业社会相关的“多子多孙多福”的观念;二是与现代工业社会相关的“注重自我发展”的观念。[10]梳理中国知网中以“生育意愿”为主题的论文,可以大致将学术界对生育意愿的研究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对不同人群的生育意愿的研究;二是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差异的研究;三是对影响生育意愿的各种因素的研究。
(1)对不同人群的生育意愿的研究。廖庆忠等对流动人口的生育意愿做了研究,认为流动人口的生育意愿具有显著的双重性特征:与城市人口相比,流动人口在生育数量偏好上不存在明显差距,但在性别观念上仍较偏好男性;与农村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生育数量偏好明显要小,男孩偏好也较弱。[11]风笑天对相隔28年的两代人(父母代和子女代)的生育意愿进行调查,发现父母代的生育意愿倾向于生两个孩子,而子女代在生育意愿上更倾向于只生育一个孩子。[12]此外,风笑天还对“双非一孩”育龄女性和“单独一孩”“双独一孩”育龄女性这两类育龄群体进行了二孩生育意愿研究,结果发现生活在中心大城市、夫妻收入水平较低的“双非一孩”育龄人群,比生活在普通大中小城市、夫妻收入水平比较高的“双非一孩”育龄人群更不愿意生育二孩;而对于“单独一孩”“双独一孩”育龄夫妇来说,生活的城市类型和夫妻收入水平的高低与他们的二孩生育意愿无关。[13]田立法等以天津市为例,对农村居民二胎生育意愿进行研究后发现,兄弟姐妹数较多、收入水平较高和一胎为女孩的农村居民的二胎生育意愿较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村居民越不愿意生育二胎;随着孩子年龄变大,农村居民的二胎生育意愿会逐渐下降。[14]
(2)对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差异的研究。研究者们普遍提出,把理想子女数和有偏差的二孩生育意愿作为实际的生育水平来进行判断是有误的,对生育意愿测量指标的讨论与辨析需要更加严谨。[15]对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差异的变迁研究最好使用长期追踪数据。[16]陈卫等认为,性别偏好是导致生育行为大于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有性别偏好的家庭实际生育孩子数大于理想孩子数的可能性更大。[17]卿石松等注重从家庭联合的视角分析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因为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任意一方对生育行为都具有否决权,在夫妻生育意愿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果使用夫妻一方(或女性)的生育意愿作为家庭生育意愿的衡量指标,往往会高估夫妻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18]靳永爱等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一主题进行了研究。第一,从区域因素看,生育计划与生育偏好的偏离存在着巨大的区域差异。与浙江相比,其他几个省份(除广东外)更可能出现生育计划大于生育偏好;其他几个省份比浙江的生育二孩偏好可能性低,但计划生育二孩的可能性更高,所以偏好和计划偏离的可能性也就更高。第二,如果父母有强烈二孩偏好,意愿子女数为1的女性更容易出现生育计划大于生育偏好的情况,意愿子女数为2或以上的女性更可能实现生育计划与生育偏好相一致。第三,夫妻对生育数量偏好的差异更可能造成生育计划偏离生育偏好。[19]
(3)对影响生育意愿的各种因素的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居民收入、父亲是否参与子女抚养、教育支出和房价是影响生育主要原因。[20]
我国居民生育意愿的改变,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中国社会的结构、文化所发生的巨大变迁在育龄人口生育意愿上的一种反映,也是社会的生育观念、生育文化逐渐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一个缩影。[21]
2)影响生育率的政治力量
影响生育率的外部条件性因素是政治力量,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关资源或社会平等状况、食物和医疗的供给、受教育的机会和妇女地位都是其影响因素;二是政府的作用;三是意识形态的作用,即男女平等享有生育权。[22]
4.我国生育政策的转变
我国在1955年《中共中央对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的批示》和1956年《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提出支持适当地节制生育。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我国开始在城市和部分农村地区推行计划生育。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导致刚刚开始的计划生育工作中断。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提出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人口政策。在计划生育初期,国家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1980年,国家提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198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的七号文件,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主要内容是在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根据这一政策,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出台了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妇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2013年11月15日,我国正式宣布在全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宣布“全面二孩”政策。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