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界定与分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社会组织的界定与分类

(一)社会组织的界定

本章所讨论的这类在当前中国社会被称为“社会组织”的组织,在不同社会文化脉络中被赋予不同的称谓,组织使命、组织形态与组织资源也不尽相同。这些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独立部门、第三部门、志愿组织等。这些不同称谓一定程度反映了概念使用地区的制度特征,亦各有其局限。Salamon等将这些社会领域的组织的定义分为三大类,每类对应一组特定术语。

1.经济界定

第一类界定从经济视角聚焦于这些组织所获得的支持来源,一般来说,“志愿部门”“慈善部门”“非营利部门”这些概念的使用从某种意义上传达出这些社会组织财政来源的主要部分来自私人(如会员资源缴纳的会费或大众捐款)而非市场交易或政府财政支持。从经济角度来看,非营利领域的组织主要是由它们的收入结构来定义的。

2.法律界定

第二类界定关注这些组织的法律身份,一般多注册为某种特殊法律身份(如协会或基金会)或者享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优惠。协会或免税组织的概念主要用以表达此层意涵。界定非营利领域的组织最直接、最确定的体系莫过于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体系,如美国税收法典收录的非营利领域的组织超过20种不同类别,涵盖各类实体。其中,宗教慈善组织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两大类占注册非营利组织总数的70%。据美国法律规定,对于前者,免征所得税和其他形式的税收,并可从个人和企业中获得免税捐款;而捐款给后者则不符合捐款人减税资格。成为慈善组织须通过组织、政治与资产相关三方面审查。[1]

3.功能界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类界定方法关注组织的宗旨目标,强调这类组织多关注公共利益,鼓励赋权增能与参与,或是致力于解决导致贫穷议题的结构性原因。功能定义强调的是这一部门所属组织所履行的功能与目标诉求。这些组织的工作旨在预防和救济贫困、促进教育发展、改善人类健康、增进社会及社区发展(包括照顾、支持及保护长者、障碍人士、儿童及青少年福利)、文化艺术传承与保护、解决冲突、保护与改善环境等。“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慈善”这些概念多为传达这一意涵。

当然,这些概念的使用也有其时代特点。以我国香港为例,用以命名这类组织的术语从早期的“慈善组织”到20世纪70年代的“志愿组织”,再到1991年社会福利白皮书里出现“非政府组织”字样。这些术语使用的变迁反映了这类组织在香港社会的角色转变。“慈善组织”凸显这些组织早期出现时所发挥的最基本的济贫功能;“志愿组织”则彰显了一种积极意向,即源自社会的志愿精神如何服务于人民福祉的提升;后续“非政府组织”概念的使用,重在强调这些组织虽然在社会福利服务中发挥了重要功能,这些组织与政府很相似,是政府社会福利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但它们并非政府体系的一部分。

一般而言,社会组织多指在目标、结构与运作方面都不同于政府与市场部门的组织,根据Salamon与Anheier提出的结构化-操作化定义,如果一个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利润不可分配性、自治性及志愿性五大特征[2],这一组织即可被定义为非营利组织。

(二)社会组织的分类

社会组织的界定与分类可谓一体两面,概念界定关注这群实体的共性特征,而分类则旨在寻求这些实体间的差异。组织分类首先需厘清两个基本议题,一是分析单位,二是分类标准。非营利领域的组织在全球各国的发展差异多元。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民研究中心在20世纪90年代创设了一项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Johns Hopkins Comparative Nonprofit Sector Project),邀请了150余名全球研究者参与其中。这项研究首次收集了大量代表不同地域、文化、历史与发展程度的国家或地区的非营利部门的数据,涉及其规模、结构、财政、功能角色差异以及地区差异背后的影响因素(如历史、法律制度、宗教背景、文化、社会经济结构以及政府政策等)。这项研究将全球非营利部门分为不同的区域模式为:盎格鲁-萨克森模式、北欧福利国家模式、欧洲福利伙伴模式、亚洲工业化模式、拉美模式、非洲模式、中东欧模式以及发展中与转型国家模式。

如果以非营利领域财政来源为主要指标,可以将这些国家非营利部门划分为收费主导型与政府主导型。前者多见于非营利部门发展较弱的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后者则在发达的西欧国家比较显著,尤其是斯堪的纳维亚以外的国家,如爱尔兰、比利时、德国、荷兰、法国、奥地利、英国以及效法欧洲社会民主传统的以色列。

约翰·霍普金斯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针对这些组成了非营利部门的实体发展出了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ICNPO),并被研究者有效运用于许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研究。如前述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将非营利部门的活动领域划分为12大类、24小类。

✍AI写作